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有删减)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区域。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不含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州市、阳山县。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2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完成国家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广州和佛山市二氧化氮(NO₂)年均值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东莞和江门市NO₂年均值控制在26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地级以上市保持在现有浓度水平以下。
二、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严格新建项目准入。重点区域(清远市除外)建设项目实施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和NOx等量替代,其他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实施VOCs和NOx等量替代。
(五)升级改造现有产能。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工业领域全流程绿色发展。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以建材、化工、石化、有色、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推进现代化工厂建设,实现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模式试点。
(六)整治提升传统产业集群。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结合数字化转型、节能减排、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对现有存在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建设“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
(七)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绿色环保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先进工业涂装技术和设备研发制造、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八)全面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加大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低(无)VOCs含量涂料推广使用力度。
七、建设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
(二十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