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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带薪年假纠纷结案 印刷工讨回三倍酬劳

时间:2009-12-18 作者:张家民 郑永梅 来源:每日新报

摘  要:
  因工作出现错误,一名男职工被厂方扣了工资。该职工认为,厂方在未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做出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要求返还工资。令人瞩目的是,该职工还提出,自己工作满1年,但单位未安排休年假,所以要 ...

  因工作出现错误,一名男职工被厂方扣了工资。该职工认为,厂方在未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做出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要求返还工资。令人瞩目的是,该职工还提出,自己工作满1年,但单位未安排休年假,所以要求单位给付其“未休年假工作日的工资报酬”。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这起天津市首例带薪年假纠纷做出判决,判令厂方支付该职工“未休年假工作日”300%的工资报酬。

  男青年小陈(化名)于2007年5月来到一家印刷厂工作,岗位为印前设计制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年底,小陈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厂方认为,小陈的工作失误给厂方造成经济损失,于是根据单位规定,在小陈的工资中扣除2000元。

  由于不满厂方做法,小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归还其2000元工资。小陈还表示,自己在印刷厂工作已满1年,但单位未安排其带薪休年假,因此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

  仲裁部门经审理,裁决厂方一次性返还小陈2000元工资及“未带薪休假的工资报酬870余元”。裁决后,印刷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厂方不应返还小陈2000元工资和带薪年假工资870余元。

  厂方代理人表示,小陈已在2008年2月带薪休假5天,所以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但小陈反驳,至2008年5月,其在印刷厂工作才满1年,厂方却说他在2008年2月就休过带薪年假,这不符合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厂方在未确定损失数额等情况下,暂扣其2000元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印刷厂在小陈工作满1年后,未安排其带薪休假,应支付小陈5天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综上,法院支持了小陈的请求,驳回了厂方的诉讼。

  工作一年就可休年假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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