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宁夏石嘴山市男子刘某,是北京某文化交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出版、发行期刊,经营数额高达3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间,刘某在担任北京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期间,在北京市丰台区莲香园小区该公司的住所地内,在没有资质的条件下,违法自行排版名为《决策管理》的半月期刊,私自出版发行,并以每年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多家单位进行销售,经营数额高达30余万元。2006年9月15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我们公司发行的是内部资料,不是公开发行期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合理;此案属于单位犯罪。
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查鉴定,证实《决策管理》期刊无国内统一刊号、无内部资料准印证号,且有征订单公开销售,系非法出版物。银行出具的涉案文化交流公司的帐户明细以及邮局出具的汇款清单,证实该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期刊的经营数额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担任北京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无视国家法律,以单位名义非法出版、发行期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刘某所提其发行的是内部资料、不属期刊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所提本案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合理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所提本案属单位犯罪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刘某对上述判决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