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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非法印刷“野广告”最低罚款1万

时间:2006-07-19 作者:未知 来源:大连日报

  记者昨日从大连市公安局获悉,为加强社会治安秩序,彻底根治利用“野广告”进行诈骗、制作假证件、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从即日起至年底,我市警方将严查利用“野广告”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这次查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包括:利用“野广告”进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利用“野广告”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利用“野广告”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利用“野广告”进行诈骗活动,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利用“野广告”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房主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为“野广告”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上刻画、涂污“野广告”的;利用“野广告”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利用“野广告”进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活动的;利用“野广告”进行非法买卖枪支活动的;利用“野广告”伪造、变造军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其他利用“野广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娱乐场所利用“野广告”提供色情服务的,将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对非法印刷“野广告”、涉嫌违反印刷业管理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举报“野广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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