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近日对慈溪市周新纸箱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慈溪市周新纸箱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慈溪市周新纸箱厂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印刷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印有“余姚市皓普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印刷品一千只和印刷底版一套,并处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中所涉及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附后。
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