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某包装有限公司因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被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开“罚单”。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82400元,并责令该公司限产30%,限产时限为3个月的处罚决定。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6月24日,温江生态环境局接温江区金马街道通知,杨家桥公交站上游100米处新增入河排口(雨水排口)有紫色不明废水排入杨柳河,疑似企业偷排废水。执法人员賡即赶往现场陪同区水务局开展溯源排查,通过管道检测,最终锁定排入杨柳河的紫色不明废水源头为成都某包装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厂界内东南角雨水井内及井盖附近有油墨废水倾倒痕迹,雨水井内存有少量彩色液体,而在该公司车间内印刷机附近发现有多个塑料桶,内装有不同颜色的油墨清洗废水。
执法人员立即通知温江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东南角雨水井内液体、入河排口残留液体以及该排口上游河水进行采样检测,及时锁定该公司通过雨水管道排放的废水的证据。同时,该公司监控显示:2022年6月24日8:08-8:20期间,该公司员工将6桶油墨废水倾倒至东南角雨水井内,后续清洗废水也一并倒入该雨水井外排。在“铁证”面前,该公司承认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
成都某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1月8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82400元,并责令该公司限产30%,限产时限为3个月的处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不是一罚了之,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生态环境管理职责,规范排污。还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以减少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对厂外环境的影响。
“责令限制生产”是生态环境部门对超标排污、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责令采取减少产量、降低生产负荷以达到降低排污量、规范排污效果的措施。
这一措施要求违法企业在限制生产的基础上,切实做到规范排污,若违法企业仍不改正,生态环境部门可进一步责令违法企业停产整治,甚至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对违法企业责令停业、关闭,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等环境影响恶劣的违法企业具有与单纯处罚款相比更强的震慑作用,能够起到良好的社会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