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要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2019)要求执行,该标准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生产、运输、使用企业,2020年7月1日起要做到以下储存控制要求: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生产、运输、使用企业,2020年7月1日起要做到以下转移输送控制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四、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测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NMHC,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排放限值为10mg/m³,特别排放限值为6mg/m³。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排放限值为30mg/m³,特别排放限值为20mg/m³。
五、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 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