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来到2019年6月,已是箭在弦上的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再添新利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份由中办、国办印发的顶层设计不仅为中央环保督察勾勒出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也意味着中央环保督察正式成为今后环境治理的常态化制度规范。
从组织机构到督察内容、对象,再到督察纪律责任……即将启动的新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将具备更为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据新华社6月18日电,共42条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反复论证、打磨,此次督察新规有诸多亮点,并就如何规范督察、保障督察的持续性等社会关注焦点予以回应。
首先,与两年前通过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相较,《规定》的针对性更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还将实施规划计划管理。《规定》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并明确提出设立专职督察机构。
这就意味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不是一项临时性的检查,而是长期的、常态化工作。按照《规定》,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规定》还专设一章细化了督察程序和权限,对督察机构设置、方法、权限以及实施两级督察等作出明确规定。强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三种督察类型。其中就包括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督察规定》将督察对象进行了扩展,增加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在覆盖面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就包括对环保“一刀切”的处理也予以明确“答案”。
与第一轮督察不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今后的级别也比较高。其中明确,督察领导小组已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升格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相比之前,组成部门减少了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水利部等部委。
与此同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所到之处,地方政府多是用“体检”一词来看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对此,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也曾明确第二轮督察要把握的总体要求,即“坚定、精准、聚焦、双查、引领、规范”。也就是未来工作中,将更强调督察效果,关注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