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关于出版(文化)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常态化的建议
提案人:魏玉山
〖 案由 〗
自2003年以来,为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国家对包括出版单位在内的文化单位实现了多轮、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14年已累计减免税额超过200亿元,有力地推动了出版社、报刊社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促进了传统出版单位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加快了出版(文化)产业和事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已经和正在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带有临时性、阶段性,企业对到期的优惠政策能否延续都很关心,也很担心,比如到目前为止(2018.3.3),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延长仍没有正式文件(据有关方面说仍然会延长至2020年),企业议论纷纷。不稳定的政策必然导致企业信心的波动,不利于企业长远投资计划(大型企业集团每年可减免数千万元),因此把出版(文化)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常态化非常必要!
〖 建议 〗
1.制定出版(文化)产业促进法,把出版(文化)税收优惠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长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避免每隔几年就要重新审议一次的做法。
2.把出版物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与出版物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一致起来,在出版、发行环节都执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固定下来,长期执行。并且把免征所得税的政策扩大到文化事业单位。
〖 附录 〗
出版(文化)税收优惠政策
1.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执行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现行的出版税收优惠政策是: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出版物类型不同,在出版物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主要政策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