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草案)》,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不再征收排污费,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我国环保税法要求,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从目前全国各地已公布的信息显示,绝大多数省份的大气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都高于税额幅度下限。北京采用税率是税额下限的10倍,上海、天津、江苏等省份适用税额超过了税额下限的3倍。山西、浙江、广东、海南等省份则在3倍以下。
环保税通过“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不排污不缴税”的机制引导,正向减排激励和动态税额调节两个机制,鼓励清洁生产、集中处理、综合利用,促进企业加强排污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前,海南环保税征管工作已基本就绪。
环保税开征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企业受影响最大,涉及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工,电力、化工、造纸、医药、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发酵和酿造、制革等。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认为,环保税的实施,将使一直关注环保节能的企业受益,因为其环保指标早已达标,不但可以节约环保成本,还能在税收方面得到优惠。而环保税法中的税收优惠调节机制,将鼓励企业提升减排标准,对高标准的环保专业技术发展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