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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11-30 来源: 工信部

摘  要:
日前,公开征求对《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关键词: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 

   日前,公开征求对《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公开征求对《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快推进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供给侧改革,引导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12月7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郭庭政
 
  联系电话:010-68205359
 
  传真:010-68205340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快推进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供给侧改革,引导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大气治理装备是指用于工业领域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等大气治理所使用的专用装备、零部件及材料药剂等。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大气治理装备制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使用权。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四)企业应具备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
 
  (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润率不低于6.5%。
 
  二、技术创新能力
 
  (七)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
 
  (八)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少于8%。
 
  (九)企业连续两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十)企业近两年获得大气治理领域的授权专利不少于1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
 
  三、产品要求
 
  (十一)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十二)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
 
  (十三)企业研发生产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十四)企业应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结合企业经营生产和产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十五)企业生产场所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五、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十六)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七)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产生二次污染。
 
  (十八)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人员培训
 
  (十九)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七、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5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公告企业资格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业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公告企业须于每年X月XX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c@miit.gov.cn,纸质版1份,需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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