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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16-02-04 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摘  要:
天津是资源性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十五分之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新水率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严格保护水源和水质,严格防治水污染,需要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并予以规范。

关键词: 天津 水污染 

  天津是资源性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十五分之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新水率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严格保护水源和水质,严格防治水污染,需要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并予以规范。

  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改善和提高天津水环境质量,深入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实现京津冀流域性水污染联防联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有哪些亮点?解决了哪些问题?如何落到实处?媒体对《条例》做出全面解读。

  《条例》诞生记

  ●衔接国家法规

  ●区域协作防治

  ●有益经验成熟

  三大原因催生《条例》

  防治水污染是一项复杂、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今年,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提上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日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的实施,国家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需要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衔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对水污染防治进行区域协作;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以凝聚全市人民的共识,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高绍林说,天津水环境污染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我市属于严重缺水城市,水体自净能力差;二是造成水污染的因素纷繁复杂,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难度;三是治理污水排放需要建设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为了制定好这一条例,我们在前期做了大量调研工作。从调研情况看,与大气污染防治相比,防治水污染、改善我市水环境是一项更加复杂、更加长期和更加艰巨的任务。”

  值得欣慰的是,天津的饮用水、生活用水基本是通过引滦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入津的外调水,其水源安全是有保证的。目前,引滦水和南水北调入津水各占外调水供水量的一半,今后南水北调供水的占比会逐渐上升。

  “从以上情况看,制定一部有针对性的、符合我市情况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绍林介绍,为了集中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个渠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两次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四百余名代表参加座谈,有196名代表提出521条意见建议;通过天津主要媒体公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通过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征求全体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北京市、河北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先后三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七亮点

  亮点1:坚持综合治理突出共同防治

  【条例摘要】

  明确规定八类普遍禁止的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如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工业废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通过雨水管道和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要求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树立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观念,自觉减少污水排放。对举报水污染违法行为或者环境监管失职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亮点解析】

  防治水污染涉及面广、关联领域多,需要共同防治。《条例》明确禁止八类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如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油类或有毒污染物进入水体,会破坏水体环境,对水体中的生物和人体产生危害;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这三类物质进入水体会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

  为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需要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但地下水一旦受到污染,水质复原十分困难。所以《条例》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要求回灌补给的水质不得低于原地下含水层的水质,更不允许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面对天津严重的水污染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于环保部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具有积极意义。要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等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在此基础上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执法者说】

  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刑侦局、公安武清分局和武清区环保局联合组成检查组,日前对坐落于武清区王庆坨镇的某纸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生产,但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至厂外东侧一个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渗坑。监测数据显示,厂区总排口和厂外渗坑水质严重超标。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该案件随后被依法移送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办公室主任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市环保局发布《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市民发现排黑水等违法行为,可通过4个途径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12369;(二)来信来访举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邮编:300191;(三)网络举报地址:北方网政民零距离、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四)政务微博:百度搜索“天津环保发布”或登录微博,以#有奖举报#为话题发布举报信息,并@天津环保发布。

  亮点2:严格地方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条例摘要】

  实行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天津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或者乡镇(街)、工业园区,暂停审批其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亮点解析】

  天津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需要我们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条例》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天津地方标准,天津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即排放标准从严掌握。

  除了排放标准以外,总量控制也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条例》加大了总量控制的力度,明确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县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约谈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以督促区县进行整改。

  【执法者说】

  以2015年10月起实施的《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天津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共69项。包括基本控制项目19项,主要为常规污染物,其中14项的标准限值严于国家标准限值;选择控制项目50项,主要为重金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比国家标准多7项,其中31项的标准限值严于国家标准限值。同时,为了配合贯彻落实“水十条”任务,市环保局还在组织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亮点3: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摘要】

  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明确其划定程序,规定相应的保护管理规范。

  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纳入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生态补偿。

  【亮点解析】

  为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条例》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最为严格,明确了八项禁止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水、工业废水;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饲养畜禽、水产养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的方法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采砂、取土等。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执法者说】

  为确保于桥水库封闭管理的有效实施,市水务局会同蓟县政府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于桥库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周边沟道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确定了周边沟道“河长”和日常管理保洁机制,建立武警、水政、公安、渔政和工程管理人员“五位一体”联合执法机制,环库新建5个库区管理所,通过电子监控、日常巡查集中联合执法有效控制了库区水域违章违法现象。

  亮点4:突出重点领域 加强源头治理

  【条例摘要】

  强化工业水污染防治。严格产业准入,不再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天津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强化城镇污水防治。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新城镇建设应当同步建设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强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严禁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灌溉。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要同步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亮点解析】

  防治水污染关键在于控制污染源,要着力加强对工业废水、城镇污水、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头治理。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就是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建设工业园区的考虑因素,用循环经济理论指导并规范工业园区建设,使工业园区内企业形成产业链,实现各个企业的废物相互利用,降低产业链之间的运输成本的同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并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做好工业废水收集和深度处理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随着天津城镇化进程加速,水资源缺乏和水环境恶化问题日渐显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解决水污染的有效办法,也是保护天津水环境的一道重要防线。加快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是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前提。

  污水灌溉成为农村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直接危害灌溉区的饮水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随着农村企业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产生量加大,为防止其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条例》明确禁止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灌溉。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废水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有机物,含有较多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若不能妥善处理,不仅污染水体、土壤和大气,还会传播疾病,危害人体健康。为此,《条例》明确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要同步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以保证排出的污水符合标准。

  【执法者说】

  据了解,有关部门将于2016年底前排查并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6年底前完成40家废水直排企业和4项农村分散源治理,年底前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全部实现废水集中处理或排放达到受纳水域功能区水质标准。2016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达到100万亩。改造淡水养殖池塘10万亩。治理农村污染坑塘1584个、沟渠1347条。

  亮点5:加强事故预防 做好应急处置

  【条例摘要】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要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紧急措施。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建立防渗漏围堰和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

  【亮点解析】

  一些单位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运输的货物、储存的物品或者排放的污染物有可能严重危害水环境,造成水污染事故。这些单位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影响用水安全。因此,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根据本单位风险隐患的特点,编制具体、有效、操作性强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应急方案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因危险化学品有高危、剧毒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致被污染的废水、废液进入水体,将会对水环境造成重大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条例》明确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建立防渗漏围堰和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

  【执法者说】

  对全市范围内沿河、沿湖、沿水库工业企业与工业集聚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定期评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格监管涉氨制冷工贸企业,防范遏制液氨泄漏造成水污染。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亮点6:创新防治工作机制 促进区域联防联控

  【条例摘要】

  与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

  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地区水质断面监测,定期向北京市、河北省通报监测数据。

  推动与河北省建立引滦水环境补偿机制。

  【亮点解析】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

  京津冀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水资源是三地的共同责任。三地环保部门共同签署了《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等,联防联控,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天津的地理位置以及水体的流域性特点决定,治理水污染需要区域上下游之间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因此,《条例》明确与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以更好地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推动水污染防治。

  【执法者说】

  从北京通州经河北廊坊入境的龙北新河和龙河,武清区河段两岸的居民生活生产受到下泄超标河水污染影响。2015年12月30日,国家环保部环监局组织北京市环保局、河北省环保厅和天津市环保局及河流所在地市环保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解决跨境污染问题,并在今年1月初,由三省市环保部门联合签署《凤河西支、龙河水环境污染纠纷联动协议》,成立京津冀凤河西支、龙河环境污染联合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开展防污工作,逐步改善河流水质。

  亮点7:注重执法实效 完善法律责任

  【条例摘要】

  按日连续处罚。对四种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且上不封顶。

  约谈和曝光。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环保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法律的责任人,依法予以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解析】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针对四类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通过雨水管道、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该制度设定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如果企业做不到这一点,罚款就会一直罚下去,直到企业改正为止。

  此外,《条例》还明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依据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要承担刑事责任。

  【执法者说】

  2015年我市环保系统共移送涉嫌水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8起。2015年8月6日,市环保局对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在线监测数据反映,园区污水厂6月9日COD排放浓度日均值为52.08mg/m3,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11月23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3万元。

关键词:天津 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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