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复制法制简介
一、印刷复制领域法规体系
(一)行政法规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施行,七章48条)
2、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修改,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其中31-34和40条共5条规定了印刷复制)
(二)部门规章
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2、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个补充规定)
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5、复制管理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以“通知”而非以“令”形式,如《关于印发<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活动的通知》等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如《湖南省印刷业规定》、《贵州省印刷业管理办法》、《河南省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印刷复制领域主要法律制度
(一)规范对象
1、出版物——报纸、期刊、书籍(图书)、地图、年画、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2、包装装潢印刷品——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
3、其他印刷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二)单位准入
1、资本准入:外资和民资;允许中外合营经营三类印刷品,包装装潢类允许外商独资;根据CEPA开放给港澳更优惠的政策
2、主体准入:企业经营三类及排版、制版和装订;个人经营其他类以及复印、打印
3、许可审批:中资类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外商投资类由总署批准;印刷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监督管理
1、承印验证制度(承印时验证各类证明文件;留存证明文件2年备查)
2、年度核验制度
3、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
——出版物
(1)图书、期刊:验证加盖出版单位和印刷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专用章的印刷委托书;
(2)报刊: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收存其复印件;增版、增刊验证批准文件;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宗教类则省级宗教局批准文件和省级新闻出版局转印证;
(4)前述样本留存2年备查;
——包装装潢类印刷品:
(1)注册商标标识:验证县级工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查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前述材料留存2年;
(2)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3)不得留存印刷品任何材料,如印板、纸型、底片、半成品、废品等;
——境外印刷品
(1)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物)或者备案(包装装潢和其他);
(2)两头在外,不得在境内销售、发行、散发;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印刷复制领域依法行政问题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背景
1、十八大提出在2020年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
2、习总书记提出“一体建设和共同推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3、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提高;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制改革推进;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依据合法
4、程序合法
5、内容合法
(三)行政处罚中的主要问题
1、主体问题
2、权限问题
3、依据问题
4、时限问题
5、告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