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引发许多音乐人的不满。
著名音乐人、前太合麦田CEO宋柯扛起反对大旗:他认为第四十六条,对音乐人利益“杀伤力巨大”。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却认为:第四十六条,恰恰是保护了音乐人的利益。音乐人的质疑,是忠言逆耳,还是对修改草案的误读?
宋柯:对歌曲原创作者是沉重打击
对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各方的讨论让人不由想起:歌曲《春天里》的“禁唱”事件。那么,旭日阳刚是否可以不经汪峰允许翻唱《春天里》?现行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提到“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表明汪峰有权禁止旭日阳刚以商业目的再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
在本次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却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句话去掉,按照草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表明:旭日阳刚只要付报酬,就可以继续演唱《春天里》了。
著名音乐人宋柯认为:这对歌曲的原创作者来说是一个沉重打击。
宋柯:这对原作者创造好歌的动力上来讲是一个打击,别人翻版实际上是在分化这首歌能够带来的诸多市场。如果市场被分化的话,就意味着投资这首歌的公司他们也没有动力去花这个钱。
宋柯说:不论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还是他本人,都会通过公开的渠道,向国家版权局反映意见。
宋柯:恢复原法中如果声明不得使用,那你就不能使用。
音乐著作权协会干事:修改出于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诸多音乐人的对第四十六条的讨论,也引起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的关注。他认为:著作权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恰恰是进一步保护了音乐人的利益,草案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句话去掉,原因之一是:此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尽管已经过了下班时间,但是记者仍然打通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的办公电话。他透露,音著协正在逐字逐句的研究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并会适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对于音乐人的激烈反应,刘平表示,有关著作权法问题非常专业,有些音乐人了解不够,因此产生了认知错误。刘平告诉记者:草案中第四十六条,之所以强制规定三个月的保护期限,正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刘平:新的《著作权法》修订的这个草案,非但不是削弱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恰恰相反而是加强了对相关著作权人的保护,现行著作权法没3个月的规定,理论上第二天另一个唱片商就可以翻录,新的草案强制规定了三个月的保护期限。但是前提都是一样,都是可以不经过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的同意,原来就是获酬权,原来就不是所有权。
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刘平坦言,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执行困难,因此新规定更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获酬权。
刘平:虽然原有的规定说,个人可以把首次录音制品声明排除法律许可,但是实际上这么多年来没人遵守这个声明,还是照样用,而且不付酬,所以为了解决法律许可制度形同虚设的弊端,新的著作权法草案才规定了这样的制度安排。
3个月强制保护期被指太短 专家:时间不短
对于三个月的保护期限,著名音乐人高晓松认为:“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也有音乐人指出,三个月的强制保护期太短,应该是两年、三年。
对此,参与草案制订的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却表示:三个月不是太短,而是太长了,因为公众有权利更早听到更多不同版本的文艺作品,词曲作者也有权获得更快更多的作品报酬。
李明德:如果现在我们要是我们站在表演者的角度,好像你觉得三个月短了,甚至希望两年三年,但是我们回到词曲作者他的角度来看,他今天发放一笔许可获得一笔报酬,明天后天再去发放许可再去获得报酬对他不是更有利吗?从社会公众来说,为什么要等到三个月甚至两三年以后我才可以听到另外一个演唱者去演绎这首作品,我为什么不可以在明天后天就听到。
目前国家版权局正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李明德指出:各方意见的充分表达,有利于最终出台的法律向社会的期待靠的更近。
李明德:三方面的利益,词曲作者的利益,传播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能仅仅强调一方面忽略另外两方面。现在它仅仅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它不是一个最终的结论。也就是说大家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都可以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最后由立法者去做出一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