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印刷成本不到1元的《上海城区交通地图》,在市场上的定价为6元。正是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吕某动起了歪脑筋,远赴外地联系印刷厂盗印7万多份地图用于销售。日前,黄浦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6月,为寻找盗版印刷品的货源,吕某到浙江义乌联系了印刷厂商。吕某先是找到了一家图文社,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该图文社制作了由上海市测绘院编制、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的《上海城区(2011版)交通地图》菲林片(印刷制版所用的胶片)一套八张。之后,吕某又通过墙上的一张小广告,找到了印刷厂老板韩某,委托其印刷盗版地图。
韩某因自身印刷条件不足,在2011年7月把这笔业务委托给另一家印刷公司,并将上述菲林片交给该公司业务负责人朱某,由该公司非法复制地图,总计72100份。其中,44100份地图由韩某通过义乌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至上海,由吕某在上海地区批发销售给他人。另外28000份地图则在印刷公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
庭审中,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吕某印制他人作品实际获利较少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图形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吕某自动投案,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