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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研讨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充满挑战

时间:2009-07-2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摘  要:
  陆媛   创业板企业的高新技术价值如何被评估认定,这是考量创业板发审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为此监管层于上月和本月初召开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这是消息人士对CBN记者透露的。   据悉,上述 ...

  陆媛

  创业板企业的高新技术价值如何被评估认定,这是考量创业板发审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为此监管层于上月和本月初召开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这是消息人士对CBN记者透露的。

  据悉,上述研讨会属于“创业板专题系列研讨会”之一,由监管层邀请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创投机构等专业人士针对创业板发行审核中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超限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问题,目前对主板有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20%的限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未见此类规定,一些中介机构人士认为是否可以理解为:按照《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可以达到70%。

  有律师提出,在分析是否有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时候要审慎核查:不能因为无形资产投入后的收入和利润未达到预计利润,就确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实,因为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前述结果。也有行业研究人士认为,有些所谓的高科技公司吹嘘科技泡沫,但正是无法把所谓的专利成果成功产业化,才无法给予投资者预计的利润业绩。

  目前,创业板拟上市企业中存在不少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突破了国家政策部门限制的情形。如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在1997年颁布《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将高新技术成果所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提高到35%,要求高新技术出资入股应通过国家科委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而1999年科技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则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35%时,由科技部认定。”此后个别地区出台了创新型企业管理条例,对无形资产出资占出资比例未作限制,亦未要求高新技术成果出资需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核心技术侵权风险

  创业企业中,大量民营创新型企业所掌握的高新技术都存在于背景技术基础上进行后续性改进而形成现有技术成果的问题,这对于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该如何评判其技术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研讨会上有人士提出,在实践中,有些创新型企业的核心技术存在对国外已有专利技术的严重依赖,可能是在国外相关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衍生技术,因此,这种技术可能存在侵权的法律风险,需予以关注。

  此外,专有技术形式复杂多样,有的是设计图纸,有的是材料配方,有的甚至只是工艺当中的一个技术诀窍,因此中介机构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来源的合法性的核查存在较大困难,特别是涉及境外时,很难判断相关技术来源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

  对此问题,有律师主张,可以对专有技术产权人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比如核查其开发过程资料、开发成本投入,通过多方面的核查以做到尽职调查。

  技术成果权属认定

  关于专利、专有技术等技术成果权属的认定问题,有律师建议从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两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权利的形式证明和实体权利的完整性。

  作为商标或专利的出资人,如果其是该商标权或专利权的原始取得主体,应当审查其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书;对于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而言,并无现成的权利证书,对其权属认定较为困难。

  从实体权利的完整性而言,在知识产权出资时,出资主体对该项知识产权是否享有完整的合法处分权,是确保出资人不存在出资不实、接受投资的公司有权对抗第三人、不存在权利纠纷或争议的另一重要前提条件。

  此外还值得关注的是,自然人用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考察该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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