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刷厂工作的杨某由于长期用汽油清洗零件,患上严重血液病,于是将原单位告到大兴法院,索赔一次性赔偿90余万元。昨天,法院判决印刷厂赔偿杨某各项损失29万余元,并每年支付后续治疗费近3万元,直至终生。
1992年起,杨某在某印刷厂负责用汽油清洗零件。1997年,杨某在工作中突然晕倒。经医院诊断,杨某患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血液病。医院称,杨某需长期接受干扰素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很高。因此,杨某要求单位一次性赔偿90多万元。
庭审中,印刷厂不承认杨某是“职业病”,申请鉴定。经鉴定,杨某为三级伤残,其患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考虑到个体特质的影响,单位应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