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江西万载千年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赣州市旺峰食品有限公司“山寨”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外包装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千年公司及旺峰公司败诉,并赔偿齐云山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2007年年底,齐云山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千年公司生产的“云石山”牌南酸枣糕的包装、装潢与齐云山牌南酸枣糕包装、装潢相似。因协商未果,齐云山公司将千年公司及旺峰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3万元。2008年12月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公司不得使用与齐云山南酸枣糕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及摄影图案,并赔偿齐云山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宣判后,双方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16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千年公司、旺峰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齐云山公司南酸枣果摄影照片;立即停止在其南酸枣糕商品上使用侵权包装、装潢;赔偿齐云山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