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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4-28 来源:必胜编辑部

摘  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2008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在各级发行管理部门的认真参与下已顺利完成。截至2007年末,全国共有出版物发行单位123,320家,其中总发行单位70家,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2008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在各级发行管理部门的认真参与下已顺利完成。截至2007年末,全国共有出版物发行单位123,320家,其中总发行单位70家,批发及批零兼营单位8,082家,零售单位114,863家,连锁经营总部135家,外商投资发行单位57家,网上书店46家,读者俱乐部127家。除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和因各种原因未参加的单位,共有109,463家参加了年度核验,参检率达92.57%。参检单位中3,363家被暂缓年度核验,753家受到警告,3,199家被注销登记。总体看,2008年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进展顺利并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

  为更好地开展2009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年度核验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强化管理。通过年度核验掌握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全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增强发行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构建以“四大准入”为基础的出版物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发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度核验的时间

  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月1日起至4月20日止。各地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

  三、年度核验的范围

  (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本省(区、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网上书店和跨省(区、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及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四)成立不满一年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参加年度核验。

  四、年度核验的内容

  (一)检查企业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各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企业2008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五、年度核验的程序

  (一)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批发单位及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凡参加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年度核验表》(附件1),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年度核验表》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参加网上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将网上填报后的数据表格下载连同网上生成的回执一并附上。2009年网上年度核验的网址为www.gapp.gov.cn,参加网上年度核验的单位为: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零售书店。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09年4月20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年度核验表》,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对需参加网上年度核验的单位,要同时上网确认其是否已正确填报有关数据,并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网上给予确认。

  (四)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所在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对上述单位年度核验材料进行审核后,写出审核意见,连同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我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存档)和网站回执等,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收齐的材料统一报送我署,由我署审核批复。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持批复件到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办理登记手续;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持批复件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附送被警告、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和所负责年度核验单位中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汇总表(附件3)报送我署。

  六、年度核验的处罚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年度核验手续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年度核验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登记。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暂缓年度核验:

  1.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单位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缓验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度核验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缓验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登记。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写出年度核验申请,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报我署审核。

  七、年度核验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扩大宣传和加强服务,进一步提高参检率,并通过年度核验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要将年度核验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互相促进,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

  (三)要仔细核对相关数据,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向总署提供较详实的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所辖区域内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数量和结构上发生的新变化、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以及年度核验工作中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等内容。

  (四)要通过年度核验,及时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摸清行业底数,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发行单位数据库。

  (五)年度核验结束后,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创新管理的地区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各地在开展2009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可随时与我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吕晓清、何彬
    联系电话:010-83138701、83138702


附件:1.年度核验表 
   2.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3.____省(区、市)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汇总表     

新闻出版总署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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