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标志的含义:
所谓“C”(China的第一个字母)标志管理,实际是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状况的一种新型的监督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愿采纳这种管理方式的企业,只有当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时,才会允许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使用“C”标志。
二、开展“C”标志管理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日益增多,已成为我国市场的主要商品形式,但定量包装商品短斤少两,包装标志不规范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已成为政府、社会、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目前,我国的定量包装商品种类繁多,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参差不齐。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缺斤短两现象也时有发生,老百姓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尽管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制定和完善部门规章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但形势仍不容乐观。为了从源头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决定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并推行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管理制度,以此全面提高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C”标志管理,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监督管理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一种“三维”的立体式监督。首先是企业的自我监督,因为第一环节就是企业的先行自我评价;其次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即在企业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政府部门组织必要的核查;最后是来自市场和消费者的监督。实施“C”标志管理,对提高我国定量包装生产企业计量管理整体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促进我国计量工作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将产生重要影响。对印有“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而不必担心“缺斤短量”。
三、“C”标志开展的范围:
由于定量包装商品种类繁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逐步总结推行的基础上,分批公布可开展使用“C”标志的商品目录。目前公布的第一批商品中有3类13个品种,它们是食品类:酒、食用油、方便面、米、面粉、奶粉、牛奶、酸奶、碳酸饮料、纯净水;洗涤用品类:洗衣粉;化妆品类:洗发液、护肤霜。
四、“C”标志的作用:
一是表明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了国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二是该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时,对获的证书的企业并取得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应避免重复抽查。
五、企业如何申请使用“C”标志:
一是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先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以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二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企业自我评价情况,组织实施必要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并允许企业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三是市场监督。经市场监督检查或者消费者举报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和商品,国家局将责令颁发证书和合格标志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纠正。
提出申请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报告》;
(二)企业计量管理文件;
(三)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
(四)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五)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
(六)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和使用说明书。
六、发证后监督与复查: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国家局责令颁发证书和合格标志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已获得证书的企业,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则注销证书,并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证书有效期三年,必需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新证书,继续使用合格标志,否则注销证书,停止使用合格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七、“C”标志的使用规定及图样
(一)、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内沿为正方形。
(二)、“C”标志应与净含量同时标出,标于净含量之前或之后。“C”标志字符高度与净含量字符高度相同,最小高度不小于4mm。
(三)、标志推荐为黑色,也可根据印刷需要选择其它颜色。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C”标志,一经查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