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寒冬里,一份直指文化体制改革的文件出台了。它的到来也许将让一部分印刷企业感受到寒冬中的一丝暖意。
这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的文件,由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联合制定,涉及部委如此之多,足见这份文件的重要性。
导致114号文出台的一个最直接原因是105号文(国办发[2003]10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的执行期限将至(2004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需要新发文件进行政策的延续。而114号文与105号文在名字上的细微变动—去掉了“试点”二字,更引发了我们关于其出台背景的进一步联想—或许还与当前的寒冬背景有关,需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当然,这仅仅是我们的猜测。
据说114号文涉及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以及投资和融资、工商管理等具体层面,其中某些条文可能触碰到改制中的敏感话题,是以鲜有人得见其真容。民间说法是否准确,无从考究,因为就连网络这一无所不能的传播阵地,也在“神秘的”114号文面前噤了声。只有零星半点无关痛痒的信息散见于少量的链接之中,向人们证明了114号文的存在。
在2008年10月29日—114号文出台后不久,财政部网站上发布了一条“财政部张少春副部长在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培训班上的讲话”的消息,这也是目前唯一可以查询到的有关114号文的官方新闻。张少春副部长对114号文的评价是“与原文件(国办发[2003]105号文)相比,新文件在注重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更加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到相关财政政策,“114号文的两个规定分别对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和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政策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和完善,增加了一些具体条款”,“单独增加了‘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内容”,“关于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政策方面:一是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二是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提高文化企业融资能力。如研究制定文化企业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办法,引导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支持;探索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培育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等”。据其透露,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力争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相关文件。
一个未经证实的说法是,关于文化企业的税收,114号文此番在两个规定(即《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增加了如下内容:“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倘若上述说法属实,对部分印刷企业来说,在未来的5年间,这些可以够得着的优惠待遇将直接成为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
相关链接:
[2003]105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