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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和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规定通知

时间:2009-01-06 来源:印刷经理人

摘  要:
  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办发[2003]10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是114号文的前身,这份与114号文仅有两字之别的文 ...

  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办发[2003]10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是114号文的前身,这份与114号文仅有两字之别的文件,出台背景为2003年6月开启的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大幕。在这次试点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9个省市被列为综合性试点地区,35家新闻出版、公益性文化事业、文艺创作演出、文化企业单位具体承担试点任务。针对试点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并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政策性保障,105号文应时而生。该文就财政税收、投融资、资产处置、工商管理、价格、资产授权经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法人登记等10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以财政税收为例,105号文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 试点地区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 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对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所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105号文仅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其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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