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财政部官方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15日联合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这是继2007年1月我国发布该《目录》2006年修订版后又一次对《目录》部分条目进行调整。
与2006年修订版《目录》相比,2008年调整版《目录》对印刷设备条目调整不大,只对单张纸胶印机的税号进行了调整,印刷设备条目的商品名称和技术规格都没有变化。
2008年调整版《目录》单张纸胶印机的税号由2个增加到4个。记者查询了2006年修订版《目录》,其中单张纸胶印机的税号为2个:84431200、84431310。而在2008年调整版《目录》中,单张纸胶印机的税号变为4个:84431200、84431311、84431312、84431319。2008年调整版《目录》印刷设备条目的商品名称和技术规格与2006年修订版《目录》相比都没有变化。
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消息称,新《目录》中部分条目的税号、设备名称进行了调整和修正,使政策范围更加清晰,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便于行政部门、报关企业和纳税义务人操作使用。新《目录》将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的进口,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调整后《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即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此外公告称,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据了解,该《目录》是执行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重要依据。该《目录》在2006年进行修订时,新闻出版总署作为印刷行业的行政部门,曾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向国内投资项目税收政策的牵头决策部门提供政策建议,所提意见均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