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2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部分装备制造业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通知》主要内容指的是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能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印刷业进口设备及关健零部件、原材科无关。
但下面几条似乎与印刷业有关,而仔细分析一下,其实与印刷业也无关。
第一条、《通知》中说,我国从2008年9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的部分设备,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当中 “进口的部分设备”在文件的附件中并没有印刷设备。
第二条、《通知》中说,对于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3月1日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进口上述实行进口税先征后退的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当中 “进口前款所述设备”指的是如前所述的电力、石化设备。也与印刷业无关。
第三条、《通知》中说,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注:项下指的是3000万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上述实行进口税先征后退的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以上三条前两条与印刷企业进口印刷设备能否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无关。同时,早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经把内、外资印刷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大门基本封住,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内、外资印刷企业已廖瘳无几。这次下达的《通知》只不过给免税的大门又贴上了一张封条。而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 “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企业”影响就比较大了,它堵住了一个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漏洞,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大门彻底封住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近3000家,其中从事 “三来一补、产品全部出口的加工贸易印刷企业”估计有上千家。这些印刷企业也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要不要执行四部委《通知》精神?虽然现在没有明确,但我估计马上会执行这一政策的。请外资印刷企业尤其是印刷加工贸易企业引起重视。
所谓加工贸易企业指的是其加工的产品100%出口也即全部出口的企业。其企业的的设立、用于加工贸易产品的自用设备进口一般由外经贸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批。当时为了多吸引外资,往往对这类外资企业政策比较宽松。进口不作价设备只要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现为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供求双方的加工合同即可,只要用于加工贸易的机器设备,不论新、旧都可以引进,无需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且不作价,也不征进口税。1998年,当时的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以[1998]外经贸易政发第383号《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1995_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和修订三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一直以 “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作为鼓励类项目享受进口设备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取消这一鼓励类目录,宣告了加工贸易企业进口设备免税优惠政策的终结。但[1998]外经贸易政发第383号文件并没有宣告作废,进口不作价设备免税政策仍然有效。而此文件巳经执行了十年,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贸易环境的变化,这一政策显然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是:
1. 前后政策矛盾。在200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取消了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即加工贸易企业作为鼓励类项目,已经终止了该项目享受设备进口的兔税优惠政策; 而1998年外经贸政发第383号文件,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却一直没有改变。造成了政策前后矛盾,也造成管理混乱。
2. 与国内外经济形势贸易环境相违背。我国加入WTO以来,外贸进出口大幅度增长,2007年已达到21738亿美元,2008年预计可达24000亿美元。已位居世界第二,其中出口额也位居世界第二,今年贸易顺差预计可达3000亿美元,将位居世界第一。我国的巨额外贸顺差给一些外国政客们提供了炒作的机会。同时,与我国相关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但是,我国出口大幅度增长和巨额贸易顺差是建立在低利润、低附加值的产品大量出口基础上的,数额大,实利少,而且贸易顺差一半以上来自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得利的主要是外资企业。据有关部门统计,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一半以上,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占加工贸易八成以上,加工贸易顺差总额超过全国贸易顺差总额。从中可以看出,过量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和过多的贸易顺差是引起贸易摩擦的重要诱因。面对诸多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必须转变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的增长方式,从以往的 “重出口,轻进口”转移到促进进出口平衡的正确轨道上来。因此,在2007年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取消了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通常称加工贸易企业),将不再作为鼓励类项目。同时,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还规定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属于限制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而不是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也就是说,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其进口自用设备将不再享受设备进口的免税政策优惠。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调整过去简单追求出口目标的经济导向,树立科学引资观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国内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但是,1998年外经贸政发第383号文件不废除,显然与国内、外经济形势和进出口贸易环境的要求背道而驰。
3. 难以受到有效的监管。加工贸易企业的设立是由国家和地方商务部门审查批准的;同时,进口不作价设备(包括二于机)并没有纳入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的监管范围。这样对于 宏观调控我国印刷生产能力和进口设备的质量和技术含量难以得到有效监管。
上述弊端引起了一些业内人士的重视,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也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和进出口贸易环境的需要,调整进出口贸易的产品结构,促进国内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今天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调整部分装备制造业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是适时的。虽然对我国外商投资印刷加工贸易企业来说不是个好消息,但从国家全局利益来说还是有必要调整这项税收政策的 。
以上所述是我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的初步解读,仅供大家参考。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一切以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关于我国调整装备制造业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的解读
时间:2008-11-03 作者:杨方明 来源:科印
- 摘 要:
- 2008年9月12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部分装备制造业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通知》主要内容指的是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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