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广西新华印刷厂原党委书记、厂长韦贞流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韦贞流有期徒刑十年,责令其退赔赃款16万元。
广西新华印刷厂(以下称新华厂)为广西出版总社(下称出版总社)下属机构,每年完成出版总社下达的印刷任务后,出版总社根据印刷业务数量和质量情况支付给新华厂数额不等的“核定费”。经查明,2006年8月16日,时任新华厂厂长的被告人韦贞流到出版总社签字领取出版总社发给新华厂2005年度“核定费”84618.09元,出版总社科教中心据韦贞流提供的个人账户,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新竹路分理处将84618.09元存入韦贞流的个人帐户。韦贞流收得此款后,既不向厂领导班子通报,也不将该款交给长财务或者发给有关人员。在同年10月19日从其个人账户中取出80000元,以个人名义借给新华厂作为流动资金使用,余款4618.09元继续留在其个人账户内。判决宣告前,被告人韦贞流才将4618.09元退给新华厂。
2005年至2007年,新华厂与北京某出版社签订印制合同,由新华厂承印中小学教材。后来新华厂按合同约定印制了各类教材,至2007年5月30日止,出版社前后付给新华厂印制费40325967.18元。经新华厂领导班子讨论决定,该厂需付给出版社驻南宁办事处“吴红娟”(身份不明)等人“业务回扣费”。2006年1月至7月,为方便提取现金,由被告人韦贞流签批,该厂财务以付材料款的名义将公款454万元转入个体户张某的私人帐户,然后被告人韦贞流又叫张某将该款中的245万元转入南宁人邓某的私人帐户内,将75万元转入南宁人莫某的私人帐户,将10万元转回新华厂。
之后,邓某、莫某分别将账户上的345万元、75万元全部提取现金交给被告人韦贞流。韦贞流得款后将其中的391万元分五次送给“吴红娟”派来的人,将25万元购买单位用车,将1万元借给覃某作拆运机械费用。2006年7月13日,被告人韦贞流持张某开具的20万元现金支票到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拉友分理处,按银行要求在支票背书栏填写其名字和身份证号、大额提取现金登记表后,农行河池分别在拉友分理处、农行河池南新西路分理处领款各10万元,后前往南宁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出版社驻南宁办事处“吴红娟”派来的人,余款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