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后反映,贯彻该法大幅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对此,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钟维平认为,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上,企业直接增加的用工成本是非常有限的。
钟维平说,制度设计的“直接成本”包括经济补偿成本和试用期成本,《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要支付每满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稳定的劳动关系,不频繁替换员工,这一成本增加不多。试用期涉及新招员工量少,成本增加也很少。
钟维平认为,企业反映贯彻《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主要是来自“间接成本”和“违法成本”的压力。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对已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没有影响,但对一些长期不为职工缴纳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而言,落实这一规定肯定要增加成本。另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比如不订合同、应订而不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支付两倍工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但是,这些违法成本不能计算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