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18日建议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将全部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一知情人士昨天向媒体透露,如果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删除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质检总局”)一直推动的电子监管网的计划将失去法律保障。
如果我们对于《食品安全法》在媒体上的信息有足够关注的话,今天的“删除”之议应该并不令人感到意外。早在4个月前的4月20日,全国人大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截止到5月20日1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件。其中对于“电子监管码”的反对意见颇多,一则成本较高,二是效果不大。尤其在最近引起媒体关注的多家防伪企业连续几轮的针对质检总局的反垄断诉讼,焦点针对的就是质检总局实施电子监管码的“行政垄断”嫌疑,尽管没有立案的消息,但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此次全国人大建议在法律条文里删除电子监管码的条款显然和以上的几个背景因素联系紧密。
一个成熟的现代法治社会,各种利益群体是普遍存在的,立法者的角色就是在利益群体之间寻找平衡、保持中立,立法就是平衡、规范社会的一种公器、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必须要得到各种利益群体的广泛认可才有内在的规范力度,“删除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可谓立法民主的良性显示。过去那种闭门造车式的部门立法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直接的不良后果是,许多部门把自己的利益融入“法律制度”之中从而获利。
当然,包括“电子监管码”在内的技术手段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利益与否,只是由于权力的介入使之成为“垄断的基因载体”,此次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删除可能形成行政垄断利益的“电子监管码”条款,使其在法律上“垄断无依据”,这是公开立法的进步。而至于未来能否真正遏制已经“现形”的行政垄断,就要看法律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