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署税发[2007]90号文件,即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个文件是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具体规定,也是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署税[1997年]1062号文件《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署税[2002]620号文件的延续。全文共10条,以下笔者对署税发[2007]90号文件中的规定逐条试作做一些解读。
第一条的核心内容是财政部先前发布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的《国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的内容是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平稳过渡,对于2月28日以前批准的项目按照2002年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2年修订)》办理免税审批项目,有效期到2007年12月31日止。在这之后将一律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予以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第三条指的是进口商品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技术指标优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限定的技术规格的,可认定为不属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内商品,也就是说该商品可以申请免税。如单张纸多色胶印机,其限制的技术规格有印刷速度>16000张/小时和印刷纸张规格>720mm×1020mm两项。少于该规格的商品就不符合免税条件了。
第四条指的是仅仅用来区分设备种类的列名机器,虽然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具体列名相同,但不能作为申请免不免税的依据。
例如:在《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其中二十六项印刷设备第㈠款中是单张纸胶印机,在下面的“1”目中,也有单张纸胶印机的名称。前者是用来的分类的,后面的单张纸胶印机既有税号,又有技术规格,这才有申请免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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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这里说的是由于每年海关总署要对8000种税号做出调整,进口设备的免税不免税问题涉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等部门,因此有的进口商品名称和对应的税则号会发生对不上或不准确问题。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以设备的名称为准。如在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制订的《2006年关税实施方案》中“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用零件”和“胶印机用墨量遥控装置”、“纺织用圆网、平网印刷机”等项目就属于此类情况。文件附录中对上述进口商品税号前加了“ex”符号,加以区别。
第六条说的是成套、成线、成系统的设备能不能免税,要看成套、成线、成系统的各功能机组的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做为印刷机,一般不必往“套、线、系统”上靠,以免自寻麻烦。至于像成套、成线、成系统的装订联动生产线,制版系统等,按规定也不能享受免税待遇。所以可以忽略不管。
第七条说的是进口商品能否免税决定于其技术规格。好多技术规格是以数字来表示的,有小于、大于、等于三种情况,有的用以上、以下表示。本条明确指出,技术规格中的“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在内。例如,单张纸胶印机的速度>16000张/小时,符合免税条件,那么16000张/小时并不含在本数内。如果≥16000张/小时就包含本数了。
其次,技术规格中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相乘形式表示的,进口设备相应的各单项技术指标,必须优于所列限定范围,才符合免税条件。例如,全张单面多色胶印机速度≤13000张/小时,印刷纸张尺寸<1000×1400mm,不符合免税条件,要是>1000×1400mm就符合免税条件。
第八条的关键内容是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2007年2月28日及之前已出具的《进口货物征税免税证明》有效期是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起作废。
第九条是海关内部管理条款。
第十条提到的十年前制订的两个文件,核心内容是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下达调整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并强调各有关单位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实到实处。与此同时,还配套下达了九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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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附件二:《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附件三:《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附件四:《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由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文件又配套齐全,使进口印刷设备的工作十分顺利。
海关总署发布了署税发[2007]90号文件,对于各行各业进口先进的技术装备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这里感到有些缺憾的是今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等部门纷纷单独发文,缺乏联合协调、统一口径、步伐一致,使企业办理进口货物不大顺利。而1997年制订的署税[1997]1062号文,除了主文外,还附上了有关部委制订的九个有关附件;又如2000年制订的署税[2000]620号文件,有四个部委联合发文,并附有两个部委制订的附件,使广大企业办理进口商品的征、免税手续十分顺利。而这次发布的署税发[2007]90号文件,只有海关总署一家发文,只附上了财政部《内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一个附件。同时,正是因为缺少了国家发改委制订的有关《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文件相配套,因此无法确定进口胶印机是不是鼓励发展的项目,所以进口胶印机的免税依据不清楚。
不过,最近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周南处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主办的第二届印刷业国际印刷发展论坛上讲话,明确了2005年国家发改委制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取代了2000年国家发改委制订的《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在这个新目录中,有一条“新闻出版”为鼓励类项目,也就是说新闻出版界印刷厂进口符合条件的胶印机,可享受免税待遇(参见2007.5.21中国新闻出版报10版《税收政策支持印刷业发展》一文)。同时,针对包装印刷业迅猛发展的形势和强烈要求享受进口设备优惠税收政策的呼声,国家发改委周南处长表示,将会予以重视,在今后工作中统筹考虑是否要进一步修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