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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最大贸易壁垒:欧盟REACH法规

时间:2007-06-06 作者:艳美如花 来源:必胜网

     REACH来了

    欧盟REACH法规,被专家称为中国入世以来最大的贸易壁垒——

     它已经来了!历经长达6年讨论,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的欧盟REACH法规已经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案旨于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并实施安全监控,方可进入欧盟市场流通,该法案将取代原欧盟现行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

     如果认为欧盟REACH法案仅涵盖化工产品那是“太小看它了”,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商品都使用化工产品,故而,它几乎对商品无所不涵盖。专家更预言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将对中欧贸易格局乃至其上下游产业格局产生“重大洗牌”的深远影响。

     请注意: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品物质检测和注册的费用都将由企业承担,这意味着什么?专家保守估计我国企业将为此付出5亿-10亿美元/年。

    中欧双边贸易总额06年达2700多亿美元,其中中欧化学品双边贸易额每年超过230亿美元。专家认为,REACH涉及欧盟市场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90%以上贸易额。REACH将导致中欧化工进出口总额降10%,中国化工总产值降0.4%,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忧虑重重

    我国的企业的应对观念、国家标准的滞后都是令人担心的。

    1

    商务部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问卷调查中,几乎没有“了解法规”、“积极应对”的群体,充斥其间的是以下三种类型企业:(1)比较了解和重视却不知如何办;(2)了解一点但不知其正反影响,也不知如何应对;(3)对法规茫然,来了再接招。

    2

    尽管细分到每瓶啤酒其成本不足0.1分钱,但使用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的增塑剂,每吨PVC树脂料需要增加3000元左右的成本,这是导致一些知名瓶盖企业,清楚地知道用户对其产品的气味意见大,但就是不用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的增塑剂的原因,当然这们它们还有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我们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9685-2003。

    可是,国家标准GB9685-2003到底有多少漏洞,人们知道吗?

    日本规定DBP、BBP、DOP等9种邻苯二甲酸酯和DOA(己二酸二辛酯)不能用于瓶盖密封垫,同属于中国一部分的香港早在早在10年前就不用邻苯二甲酸酯类作为瓶盖里的增塑剂了,可是,我国国家标准GB9685-2003依然允许使用的DOP(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OP、DBP已经出现在了REACH法规的第6卷中的255页上的“要点30——再生产中的有毒物质”里。

    中国国内PVC制品所用增塑剂中,邻苯类增塑剂仍占到80%以上! 而欧盟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已由1999年的57%降至2004年的35%,进而降至2005年的30%以下。

    有分析认为,我国的国标GB9685—2003落后,导致了瓶盖密封圈问题的严重,以玻璃瓶为主,瓶盖密封圈用材以PVC为主是我国多数瓶装饮料和食品的特点。而事实上,瓶盖PVC密封圈在树脂总量、增塑剂比例、处理状况、危险人群等方面危害人体健康,大大超过PVC保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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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措施

    REACH法规的实施将是涵盖注册、授权、评估、许可的系统工程,其成本主要是注册成本费用和检测费用。  

                                           (必胜网制图)

    实施REACH法规的费用昂贵、时间漫长,这是不争的事实。1000吨以上的产品,其费用将在32万—80万欧元。曾有文章以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实施REACH法规为例,它们从1996年开始,2004年结束,历时8年,耗资250万欧元,令人瞠目结舌。

    在费用和漫长的时间成本面前,绝不是一般的中国企业所能承受得起的。进或退,似乎都是一种应对之策,若能联合原材料供应商,可分解风险。就“进”而言,按REACH规定,只有以下3类主体才具有登记资格: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代理,而国内企业无登记权利,还需有应对之策(有关应对方式见附件一《我国化工企业应如何应对欧盟REACH法规》)。

    REACH法规也涉及到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如:对于长期依赖欧盟的中高端的相关产品的国内企业,由于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者出口企业已将REACH注册、评估费用算入了产品成本,其出口价格势必提高;基于原材料生产企业的成本提高导致其向下游企业转移成本,而导致下游的相关中小企业提高国内产品价格,欧盟将找到反倾销理由;由于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产品质量提高,当地的成本高、利润小、对环境有污染、危及人身健康的产品可能会转移到第三世界,包括中国。

    实施REACH法规的企业须提供相应数据。上海一品国际颊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福君认为:进入欧盟REACH法规数据库,搜集标准信息且以此据思考应对,为重中之重。大型企业有研发中心,而小型企业却四面楚歌,或被清理出局,就政策面而言,银行或可以尽量减小信贷风险。

    附件一:我国化工企业应如何应对欧盟REACH法规(节选)

    附件二:欧盟REACH法规最新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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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化工企业应如何应对欧盟REACH法规(节选)

    按照REACH法规的规定,只有以下3类主体才具有登记资格: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代理。由于国内企业无登记权利,国内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应对:

    一、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对于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产品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有利于产品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可以自我控制或运作测试数据,尤其是脊柱动物试验数据,可获取12年的数据共享费;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可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产品的整条供应链,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以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返销给国内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含有本品的制品或物品可望获得登记豁免权。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周期长,专业人员培养成本高昂。由于REACH法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3至5年的学习无法熟练地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所需要的《技术档案》、《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CSP)等资料的编制需要一个非常庞大的专业队伍。

    二、创造免除申报的条件。对于一些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企业,而且年出口量为1至2吨,可设法采取多方贸易谈判方式,使出口量满足欧盟对化学品贸易总量控制的要求,满足豁免条件。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是应对REACH法规最简便积极的措施,既可严格执行REACH法规的要求,又不会增加太高的贸易成本,可最大限度的维持自己产品在欧盟市场竞争力。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只适用于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国内企业,而且其年出口量不大;牵涉到多方的贸易谈判,可能会增加物流成本。

    三、由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RIP(Reach Implementation Projects)文件。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毫无保留地将自己产品的所有信息进口方公开,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泄密;进口商相对固定,选择新的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四、委托第三方注册。REACH法规规定,该委托代理方必须为欧盟境内法人。考虑到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建议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办事机构的欧盟代理方或在欧盟具有办事机构的境内代理方(如CNCIC)。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代理机构均为第三方机构,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而且与委托方无任何的同业竞争,可严守企业的一切机密;企业可及时、快速、准确、专业的对REACH法规做出反应,避免生产、贸易受到影响;专业的注册代理服务可避免不必要的反复注册,更容易获得ECHA的许可或授权,减少潜在的限制措施;代理机构熟练的业务操作,广泛的数据库资源,可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高昂的试验费用;长期、成熟的数据运作模式,可为企业带来12年的数据共享收益。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该应对方式是最经济、最可靠、最有效的。

    五、经由第三国已登记合法企业出口。对于某些企业可考虑先将产品出口到周边国家,再由该国的某个自己所出口产品已由欧盟境内相关的进口商登记过的企业或机构出口到欧盟。考虑到REACH法规注册的高昂费用,注册相关方可能在贸易谈判中附加以下两个条件:如果注册费用由欧盟境内相关的进口商支付,则贸易合同中可能会附加要求非欧盟境内出口商长期或在一个确定的年限内低价供应所注册的产品;如果注册费用由非欧盟境内的出口商支付,则贸易合同中可能会附加要求相应的欧盟境内进口商长期或在一个确定的年限内高价进口所注册该出口商的产品。对于后一种贸易形式,国内的企业可考虑将自己的产品以低价出售给第三国相应的REACH合法企业,再由其按照相关的贸易合同价格销售到欧盟境内。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避免研究繁琐的REACH法规、降低产品出口的一次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出口贸易所受REACH法规的影响;第三国相关企业可赚取差价。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国内相关企业将在欧盟境内丧失市场地位、无品牌和企业形象;在与第三国相关企业的贸易谈判中处于劣势;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增加了流通环节,浪费了资源和时间。(来源:newm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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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REACH法规最新详解


  (来源:newmaker)
  
    什么是REACH法规?

    2003年5月,欧盟委员会推出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的化学品新政策的法规草案(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简称REACH制度[1907/2006(EC)]。

    REACH实施时间表:
    2007年6月REACH生效
    2008年6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正式运行,承担REACH在欧盟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2008年6月到2008年11月分阶段物质的预注册
    2010年11月1000吨及上产量的物质(CMR1、2类)注册截止期
    2013年6月100吨及上产量的物质(CMR1、2类)注册截止期
    2018年6月1吨及上产量的物质(CMR1、2类)注册截止期

    截止期前可以自愿注册,自2008年6月起就可以提交注册文档。新物质上市流通前必须注册,其注册日期自2008年6月1日开始。

    REACH法规要求:

    1、注册

    这是REACH法规的核心内容,预计所有物质的80%只需要注册。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制造商或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承担责任,收集关于化学品危害性的充分信息,并用于决定适当的供制造商和进口商执行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向下游用户推荐这些措施。

    2、评估

    评估分为两种类型:
 
    (1)文档评估(DossierEvaluation):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检视登记的技术文档是否齐全符合法规的规定,并检视动物试验计划,以避免不必要的动物试验。

    (2)化学物质评估(SubstanceEvaluation):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与成员国主管机关协调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3、许可

    许可分两个步骤进行:

    (1)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符合许可条件的候选物质的名单和这些物质可豁免许可的使用范围(例如因为已有其他法规对其使用有了足够的控制),以及申请截止日期。

    (2)对候选物质的每一种使用和上市,必须要在截止日期前申请许可。在申请某物质被许可前,申请者必须对其替代可能作分析,如确定有合适的替代者,则必须提交替代计划;如没有确定的替代者,则必须通告相关的研究开发情况。所有属PBTs和vPvBs的物质,只有在申请者能表明使用此物质的风险可得到恰当的控制时,才可被授予许可。如不能被恰当控制,只有当没有合适替代可提供,并且其用途的社会经济利益要超过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的风险时,才可被许可。

    4、限制

    限制的主要步骤为:化学物质于评估阶段,经成员国或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判定此化学物质有不可接受的风险存在,并需要对降低风险的各种措施进行鉴别,作更进一步评估时,可提出对该物质限制的提案,利益相关方可对此提案进行评议。由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对此化学物质:

    (1)风险可管理,故不限制;
 
    (2)禁止部份使用;或

    (3)完全禁止使用的决定。

    现有根据Directive76/769/EEC所作出的限制决定,例如对石棉的禁令、某些偶氮染料的限制等,将纳入REACH法规中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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