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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7-03-14 作者:北京印刷协会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书报刊印刷企业贯彻《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有关情况的报告

  近日在北京印刷协会举办的2007年理事大会上,北京印协和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在会上宣读了关于书报刊印刷企业贯彻《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有关情况的报告。针对从印刷企业实际的生产实践中获得的一手信息整理了本份报告,准备向新闻出版总署上报。报告内容如下:

新闻出版总署:
  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财税[2005]165号文件,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图书、报纸和杂志,税率为13%,印刷企业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即是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该《通知》发出后,大部分省市国税局在2005年底、2006年初做了转发。为抓紧落实165号文件的有关政策,北京地区的书报刊印刷企业率先开始积极与有关税务部门和出版单位联系、沟通。在推进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不少书报刊印刷企业纷纷向协会反映:

(一)由于政策实施涉及出版单位减少按以前税率可以多得的4%的税收抵扣问题,有的出版单位出于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对印刷企业的沟通和实施13%税率的要求置之不理或提出委印业务转移、直接或变相压低印刷工价等要求,使印刷企业依法纳税难以实现;

(二)一些期刊出版单位授权其委托经营的广告公司、传媒公司与印刷企业签订委印合同,印刷企业依据政策开具的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代开发票,不予认可。

  基于政策实施困难的事实,从2006年11月中旬开始,北京印刷协会等行业社团先后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向北京地区出版社及杂志社致函宣传新政策等方式做了大量的工作,受到《新闻出版报》、《中国印刷》、《印刷经理人》等媒体的广泛关注,但从各方的反馈看,尚未引起相关出版单位的足够重视与理解。

  我们认为,在整个出版产业链中,作为图书、报纸、杂志等文化产品生产的中间环节,书报刊印刷生产的地位无疑是重要而独特的。从我国出版事业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书报刊印刷企业和相关出版单位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印刷业、出版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出版物印刷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和加强行业自律;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税法规的严肃性这一角度出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应当积极配合,执行好有关政策规定。为此,我们建议:

(一)由新闻出版总署转发165号文件,使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印刷企业充分理解和领会《通知》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请新闻出版总署加强对出版物委印、承印手续的监管,规范出版单位与印刷企业签订委印、承印合同的行为,便于税务部门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协调相关协会关心、支持政策推行工作,共同加大对《通知》精神的宣传力度,并认真执行有关政策。

  我们也将积极做好印刷企业的相关工作,主动与有关政府部门、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期刊协会联系、协调,共同推动《通知》中有关政策的落实。

  特此报告。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  北京印刷协会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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