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出版社和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因未经“清华”商标持有人的许可,擅自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光盘、磁带等出版物中将“清华”作为名称及标识的最显著部分使用,被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在其出版的《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上以及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清华”,并赔偿原告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03年11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孙瑞玲主编的《清华幼儿英语》,面向3~7岁幼儿。2005年6月,团结出版社出版了《清华早读》系列幼儿教育用书,还包括教师用书、小字卡以及配套磁带、光盘等。配套磁带和光盘均由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在《清华早读》(幼儿用书)的封面和第一页中,教师用书的封面、封底和第一页中除书名为“清华早读”外,还均标有“清华”文字和由华表等图案组合而成的图标,在小字卡的第一页和最后一页也标有该图标,在磁带和光盘的外包装以及磁带和光盘上均标明“清华早读”字样,在磁带和光盘的外包装上还标有“清华”文字和华表等图案的组合图标。2006年第一期的《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期刊上,刊登了《清华早读》系列产品的广告,此外,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还以印刷品的形式发布《清华早读》系列产品的广告,在这些广告中均标有“清华”文字和由华表等图案组合而成的图标。
原告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认为,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未经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出版社许可,在《清华早读》图书、光盘、磁带、字卡、教师用书及宣传中,擅自将“清华”名称、“清华”商标在其出版物上作为名称及标识的最显著部分使用,侵犯了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中院认为,“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化称谓,早已广泛地被人们接受并使用,“清华”商标从注册开始就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在教育领域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被控侵权产品《清华早读》作为幼儿教育类图书和音像制品,产品的性质与教育密切相关,在用途、用户、销售渠道等方面与接受教育服务的受众基本一致,因此,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与清华大学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的“清华”商标构成类似。
另外,在《清华早读》系列产品上均标明带有“清华”字样的图标,且系列产品名称中的“清华”与“早读”并不是符合汉语修辞的词组搭配,也没有证据表明“清华早读”属于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团结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在其产品上使用与清华大学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清华”字样,或作为图标的一部分,或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清华大学产生联系,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该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