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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版体制的两根敏感神经(二)

时间:2006-02-22 来源:信息中心

       三、如何寻求突破
 
 
 
       如何突破这种垄断的出版体制呢?应当与国际接轨,进行彻底的改革。我认为正在兴起的境外刊物和出版社在国内接受投稿的新生事物的出现,为我们现在的垄断封闭的出版体制的铁屋打开了一扇希望之窗。
 
 
 
       如何认识境外出版物,我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是境外刊物的出版价值问题。有人指出,因为境外出版物比较自由,刊物的质量难以保障。质量是比较而言的。国内绝大部分所谓的权威刊物并没有合理的出版机制,关系稿、人情稿还是刊物文章的主要来源,要说质量也不一定就很高。能否上《中国法学》也不是判断法学研究的水平高低和学术质量的重要标准。据我所知,一位现在为清华大学知名教授的学者,在当教授以前的文章因为不符合古板老套的论文方式,在全国各地的刊物都发表不了。所以,对于作品的质量问题主要应当以作品本身的内容来评估,刊物的目的是发表,将学术成果公之于众,让他人阅读并进行评价,但刊物的出版发表行为本身并不是一种评价,而只是一种发表。
 
 
 
      其次是如何看待境外刊物发表作品的合法性。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可以认定某些境外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这些出版物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应当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为这些出版物在境外没有合法登记,否则仅仅因为它是境外刊物就将境外已经合法登记的出版物认定为非法,这种认定行为本身就非法,也违背了WTO规则和其他关于版权的国际公约,因为在各国出版机构是否非法,不是由中国政府来认定的,而是应当根据当地法律由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认定,这是现代国际出版规则的常识。二是有些出版社未经批准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当然属于非法经营,其出版的作品也就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三是出版物的内容违法,如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但只能对发表或者出版的著作本身根据出版法规定外的其他法规进行处理。认定其著作内容本身非法,还可以据此对某些人以泄露国家机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其他罪名进行处理,但是不能说这种出版物的资格有问题,是非法出版物,依据的法律是不同的。四是境外出版物在国内的传播非法。因为有些境外出版物的内容造谣、诬蔑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者其他违背我国法律的内容。这样的出版物当然不能在国内传播。但是也不能说出版物本身的登记出版不合法。如果所有境外出版物品都要中国新闻出版部门一一认定的话,那全世界只要未经我国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所有出版物都是非法的。
 
 
 
      在排除前述四种非法作品作为认可的著作以外,对于其他在境外合法登记的刊物发表的、内容也合法的作品,不论是以中文还是其他文字出版,都可以予以认可,并作为对一个人进行学术评价的依据。当然也不能因为他是境外出版就一定认为它高人一等,据我所知,现在有些单位就对境外发表的作品无限抬高,重金奖励,这是一种无知和迷信。但是,境外合法出版发表作品是出版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应当得到认可,而且,它的意义在于间接为国内的出版行业提供了竞争对手,对打破垄断铁屋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行的垄断出版体制是对自以为独立自由的知识分子的精神摧残、人格侮辱。中国的很多问题往往可以从外围能够找到一个突破口。从大的来说,历史上鸦片战争的一声炮响,洋人的坚船利炮曾经打开了清王朝闭关锁国的大门; WTO规则的要求使经济体制进行了很多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向规范的市场经济迈进。那么在出版体制的问题上,如果能够通过国内作者在境外出版发表著作的方式让境外的刊物和出版社间接参与竞争,就有可能使国内的出版行业进行迫不得已的改革;另外一方面,境外的出版业因为其遵循了市场规则中诚信、平等、公平的市场规则,也可以让长期受尽国内出版单位压迫和凌辱的作者们减轻一些压力。所以,能让国内学者在境外出版单位发表文章、出版著作,并对其予以认可,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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