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对商标印制行业进行日常监管,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以第15号令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两者不同之处进行分析,以利于正确适用相应法律。
首先,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其中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范畴,《条例》适用于商标标识“印刷”行为。《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适用于商标标识“印刷”和“制作”两个方面的行为。对商标印制管理而言,《办法》调整范围要大于《条例》。
其次,经营主体有所不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人不得从事商标标识印刷,但可以从事商标标识制作。个人从事商标标识制作活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但不需要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二,笔者认为,印刷企业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建立或者未执行相应制度的,应优先适用《条例》处罚。《条例》规定了印刷企业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应建立的制度(承印验证、承印登记、保管、交付、残次品销毁制度),《办法》规定了印制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包括印刷和制作)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应建立的制度。《条例》的相应规定包含在《办法》之中,但由于《条例》是行政法规,《办法》是部门规章,《条例》法律层次高于《办法》,相同的规定应优先适用《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