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闻出版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候福康涉嫌贪污、受贿470余万元金额案在公开审理时,他竟以“单位及员工都知道”为由为自己百般狡辩,妄图否认贪污、受贿。
贪污、受贿470余万元,罪莫大焉!仅仅一句“单位及员工都知道”,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吗?在候福康看来,“收取”470余万元纯属正常的“公干”,虽然将数十万元书店售书款、413万元“印刷业务费”和“宣传推广费”揣进了腰包,因为是公开的,所以不应该是“受贿”。这是贪官们何等荒谬的逻辑!
这恰恰反映出在某些部门、单位里愈演愈烈的贪污、贿赂行为,已经到了不避其丑的境地。近年来在一些行业、部门、机关、单位,行贿、受贿几乎“可以”算是“公开的秘密”。候福康们甚至抱有一种“法不责众”的畸形心理,其丑恶的贪欲,已经无法使他们分清哪些是“不可以”,那些是“可以”。这种贪污、受贿的“公开的秘密”对国家、社会、人民都形成极大的危害。它损坏了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
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老实说,“候福康式”的贪官在一些地方同样存在。公开受贿与隐蔽受贿虽然都属违法,但其社会意义完全不同。公开受贿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毒化了社会风气。犯罪嫌疑人候福康为什么胆大包天敢向贵州某印刷厂及北京某出版社“收取”“印刷业务费”和“宣传推广费”413万元,并让“自己所在的单位及员工都知道”?笔者认为,一是因为侯福康“仗”着自己直接管书店人、财、物, “有权”、“腰板硬”,忘乎所以;二是出于“自信”:自己所在的单位及员工不会告发他。他曾辩称,“这些钱主要用于员工发放奖金等方面开支。”
其实,即使他贪污、受贿413万元之后匀出“大海里的一滴水”,真的用于“员工发放奖金等方面开支” ,也显然是为了堵大家的嘴,给自己能继续长期贪污、受贿创造“小环境”和“监督真空”,使 自己所在的单位及员工不会告发他。有了这些“前提”,他才敢于大肆贪污、受贿。倘若有“单位及员工”能敢于站出来质疑和揭发,候福康则不可能肆无忌惮到让“单位及员工都知道”的地步。而那些“都知道”的“单位及员工”们缘何都保持沉默?是有人得了“这些钱主要用于员工发放奖金等方面开支”的好处?堂堂国家机关单位, 如此内部环境,难道不发人深思吗?
候福康们尽管打出了潜台词为“公开受贿不算受贿”的歪理论,但其违法犯罪的性质不会改变。无论他(们)如何辩解,贪污、受贿者都不会有什么好结果,这是一个真理。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