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包装问题
时间:2001-12-17 作者:白木 周洁 来源:中国印刷物资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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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是商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顺利完成商品流通的保证。商品经过包装,才便于分类计数,便于运输和储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包装越来越显得重要。在国际贸易中,必须掌握一定的包装知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商品包装分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出口商品,包装应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等方面的要求,运输包装按运输习惯称之为大包装或外包装,其特点是便于运输、装卸和储存。运输包装分两种:一种是单件运输包装,如箱、桶、袋、包、捆、卷、筐、篓或罐等;另一种是集合运输包装,如集装包、集装袋、托盘、集装箱等。
集装袋适合装运粉状、粒状的化工原料、矿产品、农产品以及水泥等散装货物,一般容量为1~4吨,最大的可装13吨左右。
托盘按制作材料不同分木托、金属托、塑料托、纸托和合成托等;按使用次数分一次性使用和回收周转使用两种。其规格一般分为80厘米×100厘米、80厘米×120厘米、100厘米×120厘米三种。除此之外还有超大型的,尺寸为120厘米×160厘米、120厘米×180厘米。
集装箱根据用途不同分开顶箱、防热及冷藏箱、散装箱、牲畜箱和侧装箱等。根据国际标准组织规定,集装箱共有13种规格,常见规格有1.8英尺×8.8英尺×40英尺、2.8英尺×8.6英尺×20英尺、3.8英尺×8英尺×40英尺、4.8英尺×8英尺×20英尺四种。在以上4种中又以后两种使用最为广泛,前者箱容约为67立方米、实际装货最多不得超过25吨或55立方米的货物;后者箱容约为31立方米,实际装货最多不得超过17吨或25立方米的货物。在集装箱运输中,以20英尺(8×8×20)的集装箱作为集装箱的标准箱位,“TEO”就是“20英尺集装箱等量单位”,是计算集装箱容积的一项标准。
自从出现集装箱运输之后,不少国家的港口为了提高装卸货物速度和码头的使用率,往往规定进口货物必须使用集合运输包装,否则不准进口卸货。像伊朗、沙特阿拉伯、伊拉克等国对于包装材料也有严格限制,如不符合规定的就限制进口或课以重税;又例如英国也限制使用玻璃、陶瓷等材料制造包装;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禁用干草、报纸作为包装衬垫;此外,许多国家在运输包装的重量方面,在危险品的防爆防毒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必须及时了解不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习惯。
在国际贸易中,可以允许下列商品不需要包装:散装货如谷物、原煤、矿砂、石油等和裸装货如铅锭、钢材等。
二、销售包装方面
销售包装习惯上称之为小包装,其特点是便于分配、销售和消费。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超级市场和连锁商店的迅速发展,商品的销售包装可以起到“无声售货员”的作用,因此各国厂商无不竞相改进销售包装,以扩大销路,争夺市场。在包装设计上不仅要别具匠心,力求包装美观新颖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且还要重视介绍使用商品的知识,以期赢得顾客的赞许而乐于选用。
目前国际流行的销售包装大体上有以下几种:(1)便于陈列展销类,如堆叠式、挂吊式、展开式等;(2)便于识别商品类,如透明和开窗包装,贴体包装等;(3)便于使用类,如携带包装、易开包装、喷雾包装、复用包装、配套包装、一次性包装、礼品包装、软包装、微型包装等;(4)便于保存类,如真空包装。为美化商品,增加商品的吸引力,给人以名贵感,常会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使用不同的包装附件,如吊牌、丝带、花结、装饰衬垫等来装饰包装。
及时了解国外对销售包装的有关规定,不少国家对于销售包装作一些规定,凡包装不符合其规定的均不准进口或进口后亦不准投入市场销售。如加拿大规定包装上的文字说明要用英、法两种文字书写;希腊规定商品包装上要希腊文写明代理商、进口公司、生产国别和重量、数量;科威特规定各种食品包装上都应用阿拉伯文写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此外,还有些国家对包装材料的含铅、含砷量都有规定,因此在向国外出口商品时应注意不同国家的这些有关规定。
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要考虑不同国家的人民对于图案和色彩的不同爱好和禁忌。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出口商品销往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因而对这方面的情况就应有更多的了解。例如,我国以红色为大吉大利,而西欧国家的人民则视红色为凶兆;我国人民历来视荷花出污泥而不染,象征清洁高雅,而在日本对荷花则无人问津。此外,有些国家对数字也有忌讳,如英国对13忌用,日本对4忌用,因此有的国家对日出口餐具和玻璃器皿时从原先的4件一包改为5件一包。
包装条款的制订应认真对待,仔细详尽的包装条款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时一般应掌握以下原则:(1)商检规定法定检验的商品以及列有包装条件的商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按法定检验规定办事,不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其包装条款由双方商定。(2)如客户要求我方出口商品使用其指定或提供的标贴牌号,为防止涉嫌仿冒和侵权,应由买方事先提供“授权生产”等证明。(3)我方能够按质按量供应出口包装,应尽量采用我方包装,如由客户提供包装,应在合同中注明客户供应包装的最后到达日期,以防影响备货。同时应注明如发生物料、标贴等延迟到达,对方应负担损失。(4)如双方按中性包装条款成交,则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不能有“中国制造”的中英文字样,也不能使用印有中文的纸作衬垫和包装。由于各国对食品、药品和纺织品、服装均严格规定要标示原产地,这些商品的包装应按进口国产品标示法规进行标贴。(5)装运标志的内容和式样通常由买方指定,如买方不予指定,也可由卖方确定并通知收货人。(6)若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只提出“SeaworthyPacking”,而未提出详细的包装条款,卖方应按照报价单和商品样本目录上所载的包装方式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随意更改。(7)如买方要求提供额外的特殊包装,费用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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