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类印刷企业允许外商独资
国务院总理朱容基近日签署第315号国务院令,公司《印刷业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印刷管理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印刷企业的设立、出版物的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罚则和附则。条例明确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究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注册商标标识印刷的管理措施,严格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印刷管理制度;适度扩大印刷业的对外开放,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简化化政许可手续,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完善印刷业行政管理制度;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强化对印刷业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条例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对印刷业的对外开放,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释:原《条例》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但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各类印刷企业。根据印刷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新《条例》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这一规定,扩大了印刷业对外开放的范围,对吸引外资、促进我国印刷业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据悉,《印刷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1997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