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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容器包装标识又有新规定

时间:2001-03-20 作者:《印刷情报》 来源:日本《印刷情报》


  从2001年4月1日开始,日本将推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从此,“纸质容器包装”及“塑料容器包装”等将成为新的分类收集与再次商品化的对象,而在它们上边标注关于所用材料的标识,加强回收的可操作性,也将被作为商家必须履行的义务规定下来。

  该法规适用的对象,是在《容器包装回收法》中被排除在外的小规模业者(制造业中年销售额2亿4000万以下,从业人员不足二十人)。政府对该法规的逐步推行,还留有一至二年的余地。

  关于容器包装标识问题,是由日本第十六届产业构造审议会容器包装回收委员会通过对相关设计、尺寸、标识方法等的研讨进而正式确定的。该委员会规定:容器包装标识在尺寸的选择上,“印刷”时高度应在六毫米以上,“刻印”、“压纹”时高度应在八毫米以上。在油墨的选用上,标识所采用的油墨色彩,必须与容器包装的整体色调对比鲜明、易于识别,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商家可以自由选择标识的颜色、文字大小、线条粗细、间隔、字体等。

  该法规还规定:对于“无花纹的容器包装”(指在容器包装的制造、使用、进口及销售的过程中,印刷、刻印、压纹、标签等标识一概不使用的容器包装)和“添加标识的空间受到物理性制约的容器包装”(指可能添加标识的面积在50平方厘米以下,并且由于现有法规规定的有关标识占用一定面积,导致剩余面积不能满足新法规规定的“印刷”高度应在六毫米以上、“刻印”“压纹”高度应在八毫米以上这一规定的容器包装;以及由于形状、材质的原因,技术上不能实现印刷、刻印、压纹等标注手段的容器包装),其标识可以直接省略。

  对于多层容器包装等的标识添加,新法规规定:在一并标注所用材料时,必须先分别标出代表纸质容器包装和塑料容器包装的标识符号,然后在该标识符号的相邻之处以文字注明该标识所指示的具体部位。指示部位的文字也有具体的要求,考虑到它的可识别性,新规定认为:印刷所选用的字号在六点以上,刻印、压纹所选用的字号在八点以上方才恰当。

  对印有(包装品)出产厂家、品牌等的包装材料,按规定每张上至少有一处以上的标识,但单张面积在1300平方厘米以下的包装用品省略标识也是被允许的。该法规同时也在强烈呼吁各包装制造商:在接受订货时已经清楚地知道该包装用品将来的断裁形状的,即便单张面积在1300平方厘米以下,最好也不要省略标识。

  对进口的包装材料,该法规规定:进口商自身对进口包装材料的素材、构造、设计、印刷等相关项目可能加以标注的,与国内包装材料按同样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印刷、加标签等方式添加日文标识的,在日文表示部分,要对包装的所有组成部分加以一并说明。

  对于材料及复合材料的表示方法,新法规规定:塑料制品按JIS规定的标识符号标注;复合材料的情况则须标注出包括主要构成材料的两种以上的材料,并在主要材料下划线加以区别。在既是多层包装且又是复合材料时,则在一并标注的标识旁指示部位的文字后(旁)添加关于所用材料的标注。

  根据《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的改进),从2001年4月1日起在包装上添加关于所用材料的标识被确认为商家的义务。但在其后的两年的试行时间里(到2003年3月31日止),相关的警告、命令、惩罚等措施暂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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