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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1-02-06 作者:必胜网 来源:必胜网


  新出图(1994)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现将《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制度》第一款第一项规定1995年年检登记工作从1995年2月6日到4月6日,请你们认真做好领导和组织工作。 [章节]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
  1990年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之后,出版社的素质得到了普遍的提高。但是,随着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出版社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出版社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多出好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
  一、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
  1、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在图书出版社建立并实施。
  2、自1995年起,每逢单数年出版社在自查年检的基础上,进行登记换证工作。双数年,出版社在社领导主持下自行检查总结工作。1995年出版社年检登记工作从2月16日到4月16日,共用两个月时间进行。
  3、在出版社年检期间,各出版社要组织学习,进行自我教育。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方针,开展办社宗旨、遵守国家出版法规的自我教育活动。学习与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相结合,时间安排1个月。学习检查结束后,出版社要写出工作总结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新闻出版署。设在地方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下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集中报新闻出版署。在京中央级出版社由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军队系统出版社统由总政治部报新闻出版署。
  4、在工作总结报告中,出版社要列出一年内违背出版方针、出版管理规定的错误事实。对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
  5、出版社登记换证工作。各出版社写出工作总结报告,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方取得登记换证资格。
  6、出版社年检登记换证工作的重点是搞好自查和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主管单位要做好总结报告的审核工作。新闻出版署重点抽查。对地方出版社,新闻出版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下达准许登记换证名单。中央出版社分期分批下达准许登记换证名单。登记换证工作在各地新闻出版局进行。新闻出版署重点抽查和各地新闻出版局登记换证工作可同步进行。
  二、出版社登记换证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各出版社都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各类专业出版社应当为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的工作服务;大学出版社应当为本校的教学、科研服务。
  2、必须遵守专业分工和出书范围。1990年出版社重新登记工作中已核定了各出版社的出书范围。除专业科技出版社按新出图字〔1992〕1254号文出书可以 “立足本专业,面向大科技”外,其他出版社一律按重新登记注册时所核定的出书范围出书。出版社不得随意突破专业分工和扩大出书范围。
  3、必须有明确的切实负责的主办和主管单位。主办和主管单位只能是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工、青、妇、文等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中央一级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应是部委或相当于部委一级的单位。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不是同一单位,应由主管单位委托所属下一级单位主办。地方出版社的主办和主管部门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批准的厅、局级单位。出版社的主办部门、主管单位要按新出政〔1993〕801号文件的原则分清职责,切实负责,不能是挂靠关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同人出版社一律不予登记换证。
  4、必须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编辑机构。要有真正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同志担任出版社领导工作。领导班子必须是在职干部,社长、总编辑不得兼有其他行政职务。领导班子中负责编辑业务的同志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编辑队伍中要有相当数量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编辑人员,并有一定的编辑工作经验。登记换证时,应报领导班子、编辑部骨干成员的姓名、年龄、学历、职称、政治面貌。
  5、必须具有与出版社规模、业务需要相适应的保证资金。
  6、出版社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除中央部门主管的少数出版社外,一般出版社必须与主管或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
  三、登记换证的程序
  1、出版社要按照前述要求对登记换证的基本条件逐项据实申报(可与工作总结为同一报告)。经主管和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并提出意见后报送新闻出版署。设在地方的中央部门主管的出版社在报送主管单位之前,应先经当地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
  2、经新闻出版署审核,条件不完全具备的出版社将缓期登记,并根据不具备登记换证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批评、警告,没收利润、罚款,停止某编辑室或某一部分图书的出版权、全社停业整顿。
  出版社缓期登记期为六个月。在延缓登记期间,受全社停业整顿处分的出版社除教材、在制品图书和期刊可继续出版外,其他出版经营活动一律停止。缓期登记六个月仍未达到登记的基本条件的,由新闻出版署通知停办。1992年以后新建出版社不具备重新登记条件的,予以停办。
  3、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登记的,接通知后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换证手续。各社申请登记换证的有关事项以新闻出版署的通知为准,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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