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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公司法的特性

时间:2000-12-25 作者:曹淑珍 来源:必胜印刷专业网

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为了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建立起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同社会主义法治同步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本质的内在的要求所决定的。第一,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必须以法治为保障;第二,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必须以法治为基础;第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必须以法治为条件;第四,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须以法治为前提;第五,市场经济的可控性有赖于法治的制约。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成分。为公司制度立法正是顺应了建立市场经济的本质的内在的要求。
  公司法是商事法的一种。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公司法在商事法中居最重要地位,因为它是规定商事主体的法律,是规范商事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则。公司法是公司的法律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各种形态,公司法仅以公司为规范对象。公司法是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它对内对外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所谓对内法律关系,即指公司与其股东及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而言。我国的公司法相对我国的其它企业立法和外国公司法,有以下主要的特殊性。
  (一)突破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立法的传统,改为依投资者承担责任形式和资金组成结构立法。
  我国公司法所以形成这一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发展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这是和我国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状况相适应的,是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成熟性相联系的。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不可能建立单一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一方面公有制在所有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另一方面还存在着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共同发展,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公司法的确立必然要与之相匹配,不可能脱离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2.是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必然结果。
  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家、法人、个人和外资都可依法投资于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过去,我国的投资体制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模式,投资主体单一,企业盈亏全由国家来承担,阻碍着资产、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配置优化,投资体制必须进行相应改革。在多元化的投资体制下,首先要确立各投资主体的地位,同时打破行业、地区间资本流动的界限,通过价格、利率等市场信号的引导,使资本向高效益的企业集中,并使各种体制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为此在公司的立法过程中要以投资主体为依据承担经济责任。
  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按投资者承担责任形式和资金组成结构立法。
  1979年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法律,各种企业已有法可依。但是这些立法是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习惯和传统立法的。加之对不同所有制的公司企业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同待遇,导致了上述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有的企业立法传统和习惯必须改革,代之以按企业投资者承担责任形式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立法。公司法则最先打破了旧的企业立法传统,只注重公司的共同本质,而不再强调公司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差别,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问其股东的所有制如何,其设立条件、程序和运营规则均是一样的。
  (二)突出了公司作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
  1.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确立的资本三原则,是实行公司财产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保障。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财产是债权人惟一的担保。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立法中普遍采用了要求成立时确定一定的资本金额并保持相当此金额财产的原则。包括:(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成立时必须按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额认购股份,否则就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存在期间,应维持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指资本额一旦确定以后,除依法定的程序外,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任意变动)。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三原则为实行公司财产有限责任制度奠定了基础。
  2.公司法的确立是以诚实信用、可靠安全为原则。
  市场的发展是瞬息万变的,企业交易的顺利和可靠是它达到营利目的的重要条件。因此虽然企业参加市场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营利,但是企业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具有善意,都应该以诚实商人的标准律己,必须以不损害其它竞争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所以公司法规定,企业要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如公司登记的公示,上市公司信息的公开,公司债权募集办法的公开,股息派送登记的公告等。公司法还规定了任何交易的当事人,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股票和债券应记载事项等均不得任意加以变更的原则。这样使商事交易当事人有安全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3.突出公司作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从本质上说也是公司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我国公司法强调资本在公司设立和运营中的作用。资本是公司财产的基础,是对公司债权人最低限额的担保额,是衡量公司信用的标准,并可促进公司向大规模发展。公司法重视资本的作用,也就是注重公司信用的作用。为充分发挥公司信用作用,公司法在许多方面都强调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不仅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而且也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包括未来股东)的利益,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因而从本质上说,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和财产的规定也是为了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三)确立股东在公司的中心地位,注重公司机关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
  在我国企业立法上对企业领导体制,大都采用厂长经理负责制。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必须有和国外相同的公司组织机构,即最高权力机关,业务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和经理层。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这方面的特点是:
  1.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在公司处于中心地位。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股东会为必设的权力机关(即最高权力机关);二是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即执行股东会决议,接受股东会监督,向股东会报告。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权力机关,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有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从以上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力看,股东会在公司当中处于绝对中心地位。
  2.公司机关的职权均由公司法规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注重公司机关的合理分工和相互制约。
  《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有规范化的统一要求,是公司作为法人的基本条件。按公司法规定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实质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形式为:
  (1)决策机构。公司决策机构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股东大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层次为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决策机构实行集体决策,以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2)公司执行机构。公司执行机构是由公司高级职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董事等高层经理人员组成,实行首长即总经理个人负责制,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策。其成员由董事会聘任组成,对董事会负责。
  (3)公司监督机构。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监察人员(即监事)组成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和经理的活动及其组织的公司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其目的是为了抑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保护所有者利益。监督机构实行集体监督,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监督机构一般由三部分人组成,即股东代表、公司内部职工代表和有关组织的代表(政府官员或专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监督机构必须独立,与决策执行机构分开,监事不能兼任董事和经理人员。
  总之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联系,使公司建成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三者之间相互制约。其中,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又被称为法人治理机构,是公司法人有效运行的条件。
  (四)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采取“分”“统”结合的方式。
  1.公司规定采取统一规定方式是公司性质决定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的一种形式,具有共同的属性。
  (1)都是企业。具有企业的全部特征,以营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是政府机构,不是政企不分的混合体,也不是社会福利组织。
  (2)都是法人。是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和重要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都是联合体。是由两人及两人以上集资联合组成的经济实体。组成公司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一个紧密而完整的有机整体,即是作为一个企业整体而存在的联合体。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总则、债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都是完全采用统一规定的方式进行确立的,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其特殊性。
  (1)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一定人数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股东在公司清偿债务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这种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我国规定为2~30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确定的资本分为若干股份,并由一定人数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这种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本,股东人数有最低的法定人数。
  从以上不难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组织机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上,差别性大于共同性,因而必须采用分设章节、分别规定的做法才能规范明确。
   .责任编辑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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