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的排污单位(纳入2019年申领范围的,下同)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南通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2019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
2019年共有15个行业大类22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15个行业大类为:畜牧业03(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下同)、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22个细分行业详见附件2。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议排污单位在2019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自2020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
六、其他说明
(一)《管理名录》中明确2017年、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火电、造纸、钢铁、水泥、氮肥、印染、有色金属、制革、炼焦化学、平板玻璃、制药、电镀、制糖、农药、石化、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等,下同),其新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管理名录》中明确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如已于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实际排污,但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2019年仍无证排污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尽快按程序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2018年南京市已完成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9年进行查漏补缺。
(四)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附件:1.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2. 2019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