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自治区召开的环境保护税开征动员视频会议上获悉:我国首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全国开征环保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确定了新疆采用税法规定的税额下限: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应税项目数。
目前,我区实际认定环保税纳税户为5276户。自治区地税局利用地税网站持续开展环保税知识宣传,开展“解读环保税法,共筑青山绿水”在线访谈,并编发了宣传手册和知识问答书籍等。
根据税法规定,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按次缴纳属于个别处罚情况),正常首次报缴期在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