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将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新兴战略产业之首以来,环保产业一路高歌猛进,各项环保政策频繁出台,环保立法逐渐规范和完善,2017年也成为了环保政策的爆发年。“十三五”规划、环保税、垃圾分类、蓝天保卫战、生态保护红线、PPP模式等各项政策不断推进,收获颇丰。在2017年颁布的诸多政策中,小编选出了最值得关注的十条,这些政策不仅对产业发展影响重大,其历史意义更为深远。
一、《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201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专家点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加以强制性严格保护,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留住绿水青山的战略举措,是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有效手段,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大支撑。
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2017年3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专家点评:垃圾分类是一项典型的社会治理工作,成效高低与进度快慢主要取决于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参与的普遍程度。所以,垃圾分类重在全民参与,坚持不懈。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可以倒逼垃圾的分类投放等各环节的立法、制度化可以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习惯,埋下环境保护的种子,还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减排。该制度对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具有重大意义。
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
2017年4月10日,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将全力推动约90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将发布约800项环保标准,包括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约100项,环境监测类标准约400项,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约300 项,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
专家点评:随着“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的发布,各领域的环保工作不断深入,我国环境管理工作开始从以控制环境污染为目标导向,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转变,并将逐步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为适应这一转变,满足新的环境管理需求,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依据,我们开展了《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十三五”期间环保标准工作的方向和任务。环境保护标准是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依据,是实现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等环境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
四、《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是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6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条例》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方法标准、不予免税以及跨省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陆续出台具体使用税额。
专家点评:以现行排污费制度为基础,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和征收管理等制度,积极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保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正式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该政策要求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专家点评:此次的全面的修改完善,使《名录》操作更贴实际,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管理更趋科学,审批更加高效,同时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六、《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2017年7月27日,全国人大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意见。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建立土壤污染的责任人、防治主要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制度。
专家点评:这是污染防治法律领域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进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不但填补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有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遏制当前土壤环境恶化的趋势,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添砖加瓦。
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2017年7月28日,环保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到2020年共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时规定,除这些行业外,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排污许可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专家点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是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文件,是排污许可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污许可名录》重点是明确了哪些企业需要持有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有什么区别等3个方面的问题。
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7年8月21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各部门稳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成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攻坚行动方案》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同时强化监督和管理,打好蓝天保卫战。
专家点评: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大气污染问题是发展问题,也是民生问题、社会问题。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既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性、必要性、正当性和紧迫性,全力保障攻坚行动落实到位,以空气质量改善的实际效果取信于民,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九、《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2017年11月16日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提出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 、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等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认识、分类施策、严格管理。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专家点评:《通知》的出台,旨在纠正当前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走偏、变异问题,进一步提高项目库入库项目质量和信息公开有效性,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一些本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退库,有利于正本清源,促进PPP项目的有序推进和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些项目按照要求完善后,将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有助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长远看,项目库有进有退,将促使各参与方更加注重规范运作和项目管理,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市场信心,促进PPP事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十、《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2017年11月20日,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9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