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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时间:2017-03-30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摘  要:
从湖北省环保厅获悉,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通知”强调: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更换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关键词: 排污许可证 

   从湖北省环保厅获悉,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通知”强调: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更换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

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法〔2016〕81号)的精神,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的要求,现就全省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更换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排污许可证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培训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各市级环保系统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市、州环保局负责本地区环保和企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指导申领
 
  按照发证权限,各地环保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等工作。2017年4月底前全省相关企业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有关工作。
 
  (三)审核发证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州)级(包括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各市、州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含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和要求,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无证排污等情况,以及排污许可制与环评、总量、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对接情况。2017年8月底前各地上报检查情况,省环保厅将组织开展全省排污许可执法检查。
 
  (五)文档管理
 
  各地要做好排污许可工作的文档管理,包括管理文件、技术规范、企业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核发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工作总结材料等有关文档,按规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等文件请在省环保厅网站上信息公开栏环保业务信息排污许可类别中下载或者在湖北省排污许可 QQ群的共享文件中下载。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管理的责任部门与人员,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任务,确定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部门、办理程序等相关事项,结合行政许可的“窗口”与“网络”服务平台,建立高效、便捷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机制,有力有序开展发证与管理工作,确保排污许可制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训指导
 
  各地要在国家和省级培训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国家排污许可制度、规范、信息平台等相关规定与要求,量化、细化操作流程,建立相关的配套工作制度,深入开展人员培训工作,迅速形成专业业务队伍。要强化属地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培训与指导工作,确保申领材料真实、正确、合理,确保企业明确管理要求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网络建设
 
  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网络等硬件设施建设。确定环保业务专网保障部门与人员,保障网络安全、稳定、畅通运行,确保各地及时访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调度许可证发放工作进展情况,解决相关问题。明确联络人员,定期上报相关工作信息,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上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具体上报内容和要求请登录湖北省环保厅网站下载。请各地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负责人、联络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于2017年3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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