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其中要求全市钢铁、水泥、焦化、玻璃、陶瓷、钙镁、铸造、石材加工8个行业的1834家工业企业(其中钢铁行业3家、焦化行业6家、水泥行业40家、建筑陶瓷行业35家、平板玻璃行业1家、钙镁行业65家、石材加工行业1276家、铸造行业408家),凡不符合石家庄市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产业政策和最新环保排放要求的要加快退出,2017年除钢铁、水泥行业外,各关停20%以上。
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6日
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达我市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20.2%,PM2.5年均浓度降至79μg/m3。
二、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要求,以农村散煤治理、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完成小燃煤锅炉清零、加大技术支撑力度为重点,着力推进以下九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
1.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持续加大钢铁产能压减力度,2017年底前完成省下达压减52万吨炼铁产能计划任务。加快石钢新厂区建设步伐,年底前新厂区开工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下决心三年内将目前的3830万吨水泥产能,再压减1000万吨以上,2017年完成压减任务35%以上,启动曲寨水泥和鼎鑫金隅水泥的搬迁计划。加强淘汰和压减产能项目验收核查,实行项目申报承诺制度和现场拆除见证制度。(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完成“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
出台石家庄市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和相关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取缔。重点对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开展专项取缔行动。3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10月底前基本完成“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依法依规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确保“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实行网格化监管,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推进污染工业企业搬迁。
加快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完成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搬迁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4.着力推进污染行业去产能工作。
全市钢铁、水泥、焦化、玻璃、陶瓷、钙镁、铸造、石材加工8个行业的1834家工业企业(其中钢铁行业3家、焦化行业6家、水泥行业40家、建筑陶瓷行业35家、平板玻璃行业1家、钙镁行业65家、石材加工行业1276家、铸造行业408家),凡不符合石家庄市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产业政策和最新环保排放要求的要加快退出,2017年除钢铁、水泥行业外,各关停20%以上。(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强化取暖季散煤污染整治
5.实现散煤压减替代。
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工作。2017年主城区全面实现无煤化。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2017年采暖季前全部实现清洁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配合,各有关县区政府负责)
全市其它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治理模式,积极开展煤改(沼)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到年底,洁净型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部完成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基本实现全市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配合,各相关县市政府负责)
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到85%以上。组织综合执法队伍,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严惩重罚。(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
6.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工作。
10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区建成区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制定年度减煤计划,2017年底前力争压减燃煤300万吨以上。中心城区完成石家庄热电公司九期燃气机组建设,实现1400万平方米供暖替代。11月15日前,关停新华热电公司,由西柏坡电厂余热利用项目实现1900万平方米供暖热源替代;10月底前,完成石钢公司420万平方米供暖热源替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负责)
2017年所有县城建成区能集中供热的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范围必须使用气代煤、电代煤,彻底杜绝居民散煤取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争取上级支持,积极协调石化企业和电网公司,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8.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煤炭质量控制要求。
严格执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要求,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停止使用。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9.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9月1日起,所有钢铁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所有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年底前新增70家重点源自动监控企业,加快退出的8个污染排放行业规上企业全部纳入自动监控,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0.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1.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6月底前,淘汰从事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人造板生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等行业中的小散违法企业及落后工艺。8月底前,全面推广汽车制造业底漆、中涂、色漆环节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类等VOCs整治任务。(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2.开展焦化行业污染整治。
加强污染治理,焦炭生产企业全部列入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配套干熄焦装置及污水深度处理工艺,焦炭生产企业污染物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开展焦化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底前,全面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水平。(市工信局、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13.全市水泥、铸造(不含电炉)、化工、炭素、医药、农药等行业770家企业分类实施错峰生产、停产限产。坚持“一企一策”原则,每家企业都要根据行业和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错峰生产操作方案。供电公司按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市工信局牵头,市供电公司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14.加大火电、钢铁企业限产力度。
继续实施火电企业以热定电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火电企业发电量。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上。(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5.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
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和排放检验机构联网,6月底前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每季度分析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9月底前,全市主要路口安装10台(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建设市、县两级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按照全省规划和标准,加快推进电子标识建设工作。(市环保局、市交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6.加强营运车辆管控。
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营运车辆全部加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6月底前,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查处一批篡改OBD限扭、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7.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
3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必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确保正常使用,6月底前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9月底前,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质量标准并轨,全面供应国六标准的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8.加强以柴油为动力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全部加装尾气净化治理装置。(市环保局、市交通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进一步提高扬尘治理水平
19.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各县(市)、区要与主城区统一标准,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街道保洁网格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0.严控建筑扬尘。严格落实“严管建设施工扬尘十二条”。6月底前,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1.严格渣土车管理。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城管委负责,市交管局配合)
2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市主城区继续实施“以克论净”。全面开展出入市口及国道、省道等交通干道扬尘综合整治。(市城管委、市交通局负责)
23.全面整治露天矿山、砂场。2017年底前,关闭20家矿山,今冬明春完成92家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复绿工作,砂场控制在26家以内。按照“三不留一毁闭”原则,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4.全面落实禁烧要求。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市环保局、市城管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5.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市公安局负责)
(七)加大绿化造林力度
26.做好绿化造林工作。突出抓好“一山二环三河”绿化及绿色廊道、太行山绿化、农村绿化,适度发展经济林。年底前,完成人工造林40万亩,封山育林30万亩。(市林业局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27.抓好园林绿化。进一步发挥园林绿化净化空气、吸滞粉尘的重要作用。年底前,增加绿地面积1000万平米以上。(市园林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严格执法监管
28.严格环保执法监管。进一步细化环保监管网格,建立“定格、定岗、定点、定人”的监管体系,做到监管无盲区,网格全覆盖。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采取“三不三直”及暗查、抽查方式,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公布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负责)
29.加快推进环保大数据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气环境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环境执法、信息公开等平台,严格实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管,严防各类偷排和超标排放的现象发生。严格执行专人驻厂监管机制,对每一个重点污染源,都要实行“一源一档”,严防各类偷排和超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0.做好综合协调。环保部门要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每月调度“小散乱污”企业和小锅炉整治工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执法行动,公布一批不达标企业名单,依法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交管局、市水务局配合)
(九)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31.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提高整体预报预警水平。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人员培训、预报准确率评估等工作,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
32.严格落实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应急联动。8月底前,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33.实行联防联控。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联控的实施意见》“统一预案、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要求,打破地域限制,市县同步采取最严格治理措施,形成治污减排的强大合力。(市气水办负责)
34.分解落实任务。将重点工作任务列入市政府督查内容,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市气水办每月调度各部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市气水办负责)
35.加大财政投入和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多方筹措整合大气治理相关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建立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我市已建立的节能环保基金等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气水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局等相关市直部门配合)
36.加快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气象、环保、住建、城管、交管、发改、财政、工信、质监、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各项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研究建立专家会商、信息发布、效果评估等工作机制。(市环保局、市气水办牵头,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配合)
37.加强舆论引导。切实做好大气污染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坚持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营造正向舆论氛围。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内容、时机和形式,切实做好大气污染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市气水办、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配合)
38.严格考核问责。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按月排名,按季度考核,考核和排名结果交由市考核办,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季度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对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问责。(市环保局、市气水办牵头,市考核办、市监察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