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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及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1-16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摘  要:
为加强对复制业的监督管理,掌握复制业发展状况,根据《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同时对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进行考核。

关键词: 2017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考核 

  近日,2017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及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考核工作正式启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及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就有关具体事项作出安排。

  核验工作目的是什么?

  通过年度核验及时、准确了解复制单位基本现状和全行业目前发展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复制单位分类评估机制,坚持动态管理、能进能退原则,对示范企业进行考核,依法依规清理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强化复制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为复制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017年核验范围是什么样的?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包括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

  完成时间及组织要求?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及示范企业考核工作应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复制单位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复制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一式两份):

  (一)《2017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二)自检报告

  (三)示范企业还应提交示范企业年度总结材料

  (四)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证书(限示范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如何进行示范企业考核?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全部示范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和书面考核。审核示范企业是否符合年度核验的各项基本条件;重点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核实企业守法守信情况;掌握企业经营变化信息,特别是企业主营业务变化情况;听取企业发展诉求,共谋企业发展道路,明确提出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时间点

  2017年1月20日:

  参加核验的复制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017年2月底: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2月底完成对所辖复制单位的年度核验及示范企业考核工作,并编写总结报告。

  2017年3月15日: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前述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所报送的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2017年3月底: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及示范企业考核工作应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

  3个月: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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