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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0万法人判7年:走私旧印机的代价

时间:2007-01-26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中心

  3月1日,重庆最大一宗走私印刷设备货物案一审宣判,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身兼两家公司法人代表的段陵及其所在公司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段陵有期徒刑7年,判处富士重庆公司罚金703万元,判处四川富士公司罚金1280万。

  段陵是富士国际(重庆)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富士)和四川富士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富士公司)的法人代表。根据指控,2000年5月,重庆富士和段陵向重庆海关申报免税进口一套铝合金复合材料涂布生产线,实际却走私进口的是利优比牌对开单色胶印机等设备。偷逃应缴税额高达495万余元。2000年2月,重庆富士和段陵又采用同样方法,偷逃税款51万余元。另外,公诉机关还称,1997年12月,重庆富士和段陵就以进口外商投资设备索赔件的名义,免税进口了一条报关价为135万余瑞士法郎的瑞士产奥柏堡铝制防盗盖生产线。事后,该公司和段陵以800万元的价格卖给绍兴富士国际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偷逃应缴税额达234万余元。

  另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2月,四川富士和段陵向重庆海关申报免税进口两套铝板卷筒涂布印刷生产线,而走私进口的是一台东芝牌八色商业卷筒轮转胶印机等设备,偷逃的应缴税额363万余元。公诉机关还查明,从2001年12月到2003年5月,四川富士还采用伪报品名、夹藏等手段,走私进口旧印刷机器设备,偷逃应缴税款达1059万余元。

  段陵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共偷逃应缴税额2204万余元。

  2003年11月4日,段陵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12月6日,该案在重庆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两公司以及段陵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段陵有期徒刑7年,判处重庆富士公司罚金703万元,判处四川富士公司罚金12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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