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美印刷制作公司负责人李煜南,因拖欠工资,昨天(3月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15,000元和监禁14天,缓刑两年。这是近两周第2名因拖欠工资而被判刑的雇主。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张建宗欢迎裁决,并指出,裁决反映法庭愈来愈重视欠薪个案。
李煜南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和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支付工资和年假薪酬予1名雇员,涉及3个月的工资共60,900元。雇员已透过法庭收到雇主分期支付的欠薪。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和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支付。
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0万元及监禁1年。
张建宗呼吁雇员挺身指证违例欠薪的雇主,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他表示,如有足够证据及证人,劳工处即毫不犹豫地检控有关的违例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