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于2011年3月31日公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规定还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此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据悉,规定施行后,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规定施行前与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