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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中自愿性认证领域,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对产品的环境特性及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评价,是第三方对产品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和证明的合格评定活动。
对于消费者来说,想要在各种产品与环境的复杂关系中作出有利于环境的选择几乎是不可能的 。
使绿色消费、绿色产品规范化,帮助消费者识别什么产品对环境有利,使生产真正绿色产品的生产者受益。
中国环境标志图形由中心的青山、绿水、太阳及周围的十个环组成。图形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系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根据申请企业生产场所的不同分为境内企业认证和境外企业认证。其认证程序一般包括认证申请受理、评价准备与实施、合格评定和认证决定、监督与管理这些流程。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类型分为初次认证、年度监督、再认证。以初次认证为例介绍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程序:
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与受理
1.1 认证申请的提出
符合下列要求的申请者(或生产者)均可申请认证:
具有明确法律地位;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范围内;
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的要求建立并实施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
产品能够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初次认证和再认证申请书》以及申请认证的相关信息,由认证机构以公开文件的形式向申请者提供。公开文件包括:
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程序及认证要求;
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3)认证收费标准;
4)认证中心和申请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5)认证中心处理申、投斥和争议的程序;
6)批准、保持、暂停、撤销的条件;
7)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next]
1.2认证申请及需提交文件
申请人在申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时,应提交一份正式的、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申请书》及其附件,附件包括:
1)企业资质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及其它资质证明;
2)产品商标注册证明;
3)产品执行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4)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检验合格报告;
5)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
6)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厂界噪声)排放监测报告;
7)生产工艺流程图;
8)同一申请认证单元内不同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及其差异说明;
9)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文件或对照表
10)其它相关材料
1.3申请评审与签订合同
1.3.1申请评审目的:
1)申请者是否了解和理解认证的有关要求,清楚地知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对于认证的关键环节和要求,认证机构和申请者双方是否已达成共识;
3) 申请者是否明确认证准则;
4) 识别申请认证产品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范围;
5)申请者现场检查的时间要求;
6)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运行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1.3.2申请评审内容
认证机构依据评审程序及特定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的重点是申请者是否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准则的要求、相关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认证的范围是否明确,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范围;
2) 申请者是否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格,申请认证的产品的生产过程 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等;
3) 明确中心是否具备评价实施的能力,包括认证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查能力和资源,是否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完成该项目所需的资源和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4) 确认申请范围,并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认证单元及型号数、组织的规模、产品复杂程度、场地分散情况确定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人/日数。
1.3.3签订认证合同:
在明确了认证依据、认证范围、认证费用、双方责任和义务后,双方签订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next]
2. 评价准备与实施
2.1委派检查组
认证机构在签订认证合同后即安排相关人员对该认证项目进行策划,并根据产品类别委派现场检查组,指定检查组长,编制检查计划。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受检查方名称、地址、联系人、检查的目的、准则、范围、检查组成员、检查时间安排及保密要求等。
2.2文件审查
检查组对申请者提交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判定,其审核的重点是企业的合法资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产品的保障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等。检查组在完成文件资料的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以文审报告的形式提交给申请者。若文件资料不能完全符合要求时,可以根据文件不符合的内容要求申请者在现场检查之前进行补充或纠正,也可以要求申请者在检查员到达现场时提供,对于在短时间内不容易补充或纠正完成的,检查员也可以要求申请者在补充或纠正完成后,再重新确定现场检查时间。
2.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包括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例行检查包括初次认证检查、增项认证检查、年度监督、再认证检查。非例行检查包括重新评价检查、或对被举报企业或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非例行检查、或不定期的抽查。无论是例行检查还是非例行检查其程序基本一致。
现场检查的主要依据是《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和《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现场检查的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现场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为核心,以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为工具,对产品实现过程实施检查。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管理要求、产品的环境行为要求、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要求以及产品质量的符合性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检查组应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确认整改的方式和期限等,同时允许被检查方就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之后对检查结果编制现场检查结论,对发现不符合编制不符合报告。
2.4产品检测
产品检测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判定产品是否符合认证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重要环节,因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在产品检测环节中采用由检查组从生产企业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封样后送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验证申请认证产品的符合性。
对检测不合格产品,应通知企业、分析原因、制订纠正措施、实施纠正、再抽样检测。如再次抽样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产品认证单元中所有产品不合格,其所代表的认证单元均不能获得认证。
2.5综合评价报告
检查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文审情况、现场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不符合整改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对申请认证产品及企业是否符合认证准则要求做出综合评定,提出推荐意见,并与有关认证材料一起报技术委员会审查。[next]
3. 技术委员会评审及认证决定
技术委员会根据推荐意见及相关信息,对认证准则的符合性、现场检查的合理性、充分性,检查报告及证据和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审,做出能否通过认证的决定。
根据相关认可准则的规定,认证决定可以由认证机构委托的技术委员会做出,或某个人做出。认证机构对按照认证准则要求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并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评审一般是由技术委员会指派技术评定小组,负责资料审查、专业评定和认证决定工作并代表技术委员会行使认证决定的权力。
4. 批准与证书的颁发
认证机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委员会将认证决定报总经理批准,经总经理批准之后认证机构向申请者颁发《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
4.1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 认证证书名称
2) 申请者、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邮编
3) 批准认证的范围,包括:产品的注册商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4)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所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
5) 认证模式;
6) 认证证书的颁证日期、换证日期、有效期;
7) 认证证书编号;
8) 发证机构名称及其标志;
9) 认证机构的印章和其授权人的签字。
4.2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
4.2.1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管理
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统一编号、打印,其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到期后,若愿意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申请者应在有效期终止前至少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若不申请,证书到期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标识。
2)通过认证的申请者依据文件的规定,可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用作产品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也可将环境标志标识直接使用在产品及外包装上(特殊产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只能证明产品符合特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证明和暗示产品其它方面合格;
3)当环境标志认证证书有中、英二种文体,若中英文对照的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next]
4.2.2环境标志标识使用
1)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所有权属于环境保护部;
2)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申请者,应仅在已认证的型号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范围使用;
3)中国环境标志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标识时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按统一规格的环境标志图形使用或按比例缩放;
4)中国环境标志只允许在获证产品上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5)生产企业对环境标志有特殊印制要求 (如低值易耗产品)的应填写《环境标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经认证中心批准,可在已经认证的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6) 获证组织到期不再继续认证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交纳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资格,就应停止中国环境标志的使用。
4.2.3 以下行为将构成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的误用:
1)对认证证书的误导宣传或虚假声明;
2)擅自宣传未经认证的产品范围;
3)认证标志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
4)其它不正确的使用标志和/ 或证书。 [next]
年度监督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三年中如何保证产品持续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对申请者及其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是确保认证有效性的控制手段。
1. 对获证方的监督包括:
1)产品的监督检测,检验证实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持续符合性;
2)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关注对已认证产品一致性的确认与验证。
2. 年度监督的实施
年度监督检查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12个月,具体实施按照初次检查的程序进行。
3. 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内容:
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中需现场验证内容;
2)产品一致性;
3)对上年度发现的不符合项和观察项的验证;
4)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的保持情况;
5)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文件的变化之处;
6)公司名称、组织机构、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商标、产品型号等的变化,并应请获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7)对产品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的变更应注意是否能持续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是否需要进行重新评价;
8)获证企业对证书和标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next]
4. 年度监督有以下几种结论
1)确认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2)部分暂停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
3)暂停全部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
4)部分撤销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
5)撤销全部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
5. 不定期监督检查
5.1在认证有效期内,获证方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主动地向认证机构通报情况,必要时认证机构要求获证方提供有关投诉记录和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1)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获证方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包括企业名称、重要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它重要资源);
3)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文件进行了重大修改,不能保障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4)发生了重大环境、安全、质量、卫生事故;
5)质量、环境、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违法现象或产品出现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情况;
6)相关方投诉对环境、安全、质量、卫生问题反映强烈或造成严重后果。
5.2根据获证方通报内容的要求,当发生影响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情况时,可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其他情况下的认证程序
增项认证程序
重新评价
再认证程序
境外企业认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