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次 |
项目 |
说明 |
1 |
估价 |
1.通常以现有的材料与生产技术为基础。若另有约定,双方可于正式订货时重行议定。 |
2 |
订单 |
1.双方应以书面订单为依据,并应声明其价格系依据现行台湾外汇汇率为准,任何汇率变更造成卖方收入不足部份,买方应依照卖方的书面通知,以汇款或增加信用状金额补偿卖方。 |
3 |
税捐 |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权将相关税金加于估价单内。 |
4 |
准备作业 |
任何实验性作业所产生的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均由买方负担。 |
5 |
原稿 |
1.文字稿应以标准计算机完稿为准,卖方有权提出如因稿件不完整导致之任何额外制作费用。 |
6 |
彩样或打样 |
1.黑白校样多以晒蓝图方式制作,送样时应同时附上原稿,买方于校核完毕后,签署「付印」或「再送校样」等字样。 |
7 |
变更 |
任何不同于原订单之变更,买方均应以书面或签认方式提出,并负担合理价格;包含图稿的抽换、改打全样、上光种类、装订方式或数量等的种种变更在内。 |
8 |
数量之增减 |
1.除非另有约定,交货数量在一万份以下时可有百分之十的增减,卖方可以实际交货量收款,如客户指明下得少于该订购量时,其实际交货上限百分比可以加倍。 |
9 |
交货 |
1.在货物交到买方指定地点前,应由买方至卖方存货处作质量与数量上之签认,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
10 |
付款 |
1.买方应向一级银行申请开发确认,不可撤销状及无追索权之信用状,汇票为见票即付,可在台湾任一银行办理押汇。除非另有规定,买方应于签约后十五日内开发信用状,如未如期提供时,卖方有权取消或修改契约。 |
11 |
装运 |
1.报价时一般应包含不带仓储的单趟运费,并应注明FOB、CIF或其它的交易条件,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可决定在台湾任一港口装上船舶,亦可分批装运及转运。 |
12 |
包装与刷唛 |
一般常规下由卖方决定包装与刷唛,标准出口包装应予被接受,若买方提出包装与刷唛规定,应从其规定。 |
13 |
运输与保险 |
对于CIF或CIP契约,卖方将以发票金额110%投保。运费及(或)水险、兵险保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担。 |
14 |
些微差异 |
1.在质量、设计、色泽、尺寸、厚度、软度等的些微差异应属许可。尤其是彩色印刷品,为免买方借故退货,加列此项条款,以保障卖方权益。 |
15 |
不可抗力 |
因天灾、战乱、罢工等非卖方所能控制事件的发生,使卖方无法履约或延迟履约时,卖方不负责任,买方亦不能向卖方索赔。 |
16 |
所有权 |
1.买方拥有印件的所有权,卖方绝对不可侵害。否则,一经成立,卖方应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
17 |
自来料 |
1.卖方有权拒收任何买方提供非本次订单有关之一切纸张、印版或其它物品。必要时,可经由双方协议寄放或以收费方式存放。 |
18 |
退稿 |
买方所提供之一切原稿、网片、样张、书本等等物品,于交货无误且未有任何争议发生时,宜在四十五日内以航空包裹将之退还给买方。 |
19 |
不法事件 |
卖方有权拒绝买方任何无版权或可能属于盗版行为之一切印件,更应特别注意,是项行为不可影响到第三方之任何权益。 |
20 |
无力付款 |
若买方因破产或其它原因无法付款时,卖方应立即停止未完成之一切作业,立即寻有关途径洽请付款,并于十四日内提出书面资料向有关机构办理索赔事宜。 |
21 |
定期刊物 |
双方对定期刊物合约之终止应在到期十三周前提出,然通常多在二十六周前以书面提出,否则卖方可立即结清所有应收款项。 |
22 |
索赔 |
1.在付款前,买方不得提出。索赔应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十四日内以电报提出,并于电报发出十五日内,将充分证明文件送交卖方,经我国政府核准后付款。 |
23 |
仲裁 |
任何争议或索赔,买卖双方均应以友好态度平心处理。其无法达成协议时,始向有关机构提付仲裁。 |